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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也有社会适应性,随着国情、社情和民情的发展变化,与时俱进,不断调适并修订完善
修宪在任何国家都是社会政治生活中的大事,这是由宪法的崇高地位和权威作用决定的。1月,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讨论的基础上,提出了修改宪法修正案的草案,提请本次两会讨论、审议。
法律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为国家治理和人民实践提供行为指引;同时,法律也有社会适应性,随着国情、社情和民情的发展变化,与时俱进,不断调适并修订完善。法律的社会适应性是法律的基本特征,也是法律的生命力所在,宪法也不例外。我国宪法自2004年修改以来,已稳定施行近15年。过去的15年是党和国家事业快速发展,发生深化变化的15年。特别是党的十八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登高望远、积极进取、开拓创新,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党和国家事业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发生了历史性变革。
在这个伟大变革过程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我国社会基本矛盾已转化为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更加巩固,已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国家深化监察体制改革,实现对所有公职人员的监察全覆盖,实现了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机统一;执政党持续进行理论探索,形成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等重大理论创新成果;中国共产党做出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战略安排,开启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新征程。过去的五年,我国国情、社情和民情发生了前所未有的深刻变化。适应国情、顺应民意,是制定法律的根本所在,也是我国宪法与时俱进,发展完善的内在要求。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必须充分反映我国国情的深刻变化,并用国家根本大法固化、巩固我们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不懈奋斗取得的上述重大成果。
法律要反映国情变化,也要指引社会发展。中央和立法法明确要求,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自2016年11月以来,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北京、浙江、山西三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试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2017年11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正式在全国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一项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监察体制改革产生了全新的国家机关——监察委员会,对我国的国家权力配置、政治权力分工产生重大影响。监察体制改革也应在宪法的框架下推进,不能突破、超越宪法的规定。因此,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需要与宪法修改的立法保障来协调推进,宪法修改一方面要及时固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果;另一方面,也要为正在推进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供指引和法律依据。
当前,我们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起点上,我国国情、社情和民情的深刻变化呼吁修改宪法,国家发展进步的成果尚需宪法确认、巩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需要宪法提供法律依据和指引。故此时修改宪法是时势所趋、现实所需、民意所向,适时、适宜、适当。
严格依法依程序修宪,把党和人民十八大以来取得的重大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固化为宪法规定,实现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有机统一,有利于凝聚人心、鼓舞力量、达成共识,更好地发挥宪法对治国理政的规范、引领、推动、保障作用,必将赢得各族人民群众衷心拥护和坚决落实,必将成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行动指南和实践规范。
(作者系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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