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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段校园暴力视频在网上广泛传播,视频中,陕西省乾县漠西中学的教室内,三名学生暴力殴打一名学生。5月27日晚上,当地政府通报称,涉事学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受到了处分,班主任也已经被免除职务。(5月29日《京华时报》)
这起事件的处理是及时的。当地教育部门很快就给出了处理结果,校长因为有领导责任被“绝不姑息”了;班主任负有监管责任,也被“绝不宽容”了。教育部门还责令这所学校深刻反思,要杜绝校园欺凌事件的再次发生。
处罚校长,免职老师,他们也不冤枉。但是,处罚学生打人的板子不能只是打了校长和老师,那些欺凌弱者的熊孩子又是如何处理的?
在通报里是一个字也没有提及,甚至连他们的名字都是用某某来代替的。这也难怪,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这些孩子还没有成年,需要保护他们,需要给他们一次做人的机会。我们也能想到的是,虽然警方也介入调查了,可是最终的结果也不过是教育教育、批评批评,然后让家长领走,告诉家长要担负起教育引导的责任。
我们在保护这些在校园欺凌弱者的未成年人的时候,是不是也能看到被欺凌未成年人的眼泪?面对校园欺凌,我们只能无奈地摇头?保护未成年人,不是放纵未成年人犯罪,不是让被欺凌的未成年人只能感叹:“只有成为欺凌者才能不被欺凌”。更不是让某些“校园灰太狼”说出:“趁着还未成年抓紧犯罪”。《未成年人保护法》颁布于多年前,一直没有大的修改。制定的时候划定的未成年范围或许是合适的。可是,眼下来看未必就也合适。比如古时候的17岁和现在的17岁能是一个概念吗?无论从身体角度还是从心智角度都已经不可同日而语。
据5月29日的《市场星报》报道:安徽一位16岁的少年杀死了一位45岁的妇女。难不成因为他是学生,因为他是未成年人就能从轻处罚?就能也判处校长有罪?这个时候“降低入刑年龄”的呼声值得倾听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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