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 更多 |
代表委员建言亟须立法遏制校园暴力,笔者深表赞同。在我们一再呼唤道德培育、心理疏导的同时,必须要重视法律在防治校园暴力行为中的作用。
从我国目前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立法来看,主要有《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但从实施效果来看,似乎并未对施暴未成年人形成明显的威慑力。我国《刑法》规定,对于14周岁以下的人,任何犯罪均不承担刑事责任。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仅对故意杀人等八类严重暴力犯罪负刑事责任。目前校园暴力的低龄化特征,使得刑法的这一规定对于施暴者来说并没有构成强有力的威慑。《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则更多是从保护、教育、预防的角度进行正面规范,即使涉及对施暴少年的行为矫治内容,在实践中的执行效果也不甚乐观。很多校园暴力事件的处理结果往往是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了结,最终给公众形成了一种“孩子打人只要大人赔钱就行”的误读。由于目前立法干预的滞后与缺失,再加上存在执法不严等因素,使得校园暴力长期以来仅仅是停留在道德层次,而没有上升为法律问题,从而导致校园暴力行为的犯罪成本低,无形中放纵了施暴者的行为。
只有从法律上构建校园暴力防治体系,明确规定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法律程序与法律救济,才能切实解决校园暴力问题,预防青少年犯罪。一方面,我们可以通过修订已有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完善现有立法;另一方面,可以制定出台专项法律,如《学校安全条例》《校园暴力防范与处理办法》等来有针对性地规制校园暴力行为。从立法内容上来说,一是要明确政府、学校、家庭等不同主体在校园暴力防控中的具体职责,一旦失职要追究法律责任。二是要明确校园暴力行为发生后,学生、家长和学校应当采取的应对措施及处理程序。三是要明确对施暴者的惩戒措施和处罚程序,同时给予受害者充分的救济渠道。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我们一直在强调教育与惩罚并重。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教育和保护是具有一定限度的,一旦超越了法律底线,必须为此承担法律责任,而绝不能以保护为名逃避法律责任的追究。
(作者系天津市教育科学研究院教育法制研究所副研究员)
王石川:看维权专家的喜与忧2012-11-27 |
张连洲:官企“同流合污”,催生环保“行贿...2014-07-28 |
大众话题:校园暴力,矫治比谴责更重要2015-07-01 |
校园暴力:矫治比谴责更重要2015-07-01 |
科教时评:校园暴力为何难说再见2015-07-17 |
校园暴力为何难说再见2015-07-17 |
屈金轶:“不举报将担责”推动合力反家暴2015-08-26 |
王珊珊:校园暴力,该如何与你说再见2015-11-26 |
麦 子:赶走雾霾,我们该做什么2016-01-06 |
反家暴法入“家门”方能遏制家暴2016-03-02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10120170038)|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1630)| 京ICP备11015995号-1| 联系我们:zgw@workercn.cn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广媒)字第185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举报电话:010-84151598
Copyright 2008-2022 by m.auribault.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工网微信
中工网微博
中工网抖音
工人日报
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