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 更多 |
尽管消费者过度维权确实存有滑向敲诈勒索的可能,但可以当作民事纠纷处理的案件,没必要也不应该升格为搅动人心的刑事案件
近日一起“敲诈勒索”案的改判,牵动人心。7年前,郭某因女儿摄入含三聚氰胺的奶粉而维权,最终却以敲诈勒索罪被判有期徒刑五年,因拒不认罪,服刑期间也未获减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以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改判郭某无罪。
许多人认可这一改判,不只是对一个父亲维护“结石宝宝”权益的朴素同情,更是因为通过司法裁判,将会给消费者主张权利传递信心,有助于营造更优化的法治环境。因维护消费权益而被判敲诈勒索罪的,郭某并非第一人。几乎所有同类案件都有一个大体近似的核心情节:当事人以“威胁向媒体曝光”的方式,向生产厂家索要高额乃至天价赔偿,结果反而面临敲诈勒索的指控。不仅受害者本人很难意识到依法维权的边界在哪里,旁观者也搞不清。这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公民维护消费权益的积极性。
消费者的疑窦不无道理。在司法实践中,消费维权与敲诈勒索之间的“明暗交界线”一直存在,以致同案异判的情况并不鲜见。尽管生产商、销售者、服务者过错在先,但由于现实中维权渠道不通畅,原本受害的消费者也可能采取一些不适当的手段,而看上去“漫天要价”的行为似乎也印证了敲诈勒索的动机存在。正因如此,有时候法院倾向于适用敲诈勒索罪来遏止这种过度维权行为。
尽管消费者过度维权导致敲诈勒索在法律上是可能成立的,但我们也应设身处地考虑消费者所处的困难境地:现实中,消费者能获得的司法救济有限,目前最给力的外援还是舆论监督,以至于一年一度的“3·15晚会”成为消费者的“盛宴”;而当一些消费者走投无路以“向媒体爆料”相要挟来索赔,有可能被认定为敲诈勒索时,这将大大压缩消费维权的议价空间,同时降低对不法厂商的震慑力度。
这样说当然不是鼓励消费者走上极端化维权之路,只是说,立足于消费者总体弱势的大背景,让维权者的底气足一点,总体上讲不是坏事。不能简单粗疏地认定天价索赔就是敲诈勒索,而是要有充分的耐心,听得到维权索赔后面真实的心声。反过来说,消费者和商家的强势与弱势,也非绝对。如果消费者通过要挟索要天价赔偿的风气被助长起来,厂商也会处于弱势一方,不胜其扰甚至产生难以承受的巨大损失,这不仅会导致经济生活失序,也无益于消费环境的整体改善。归根结底,无论谁道理在握,都不能滥用权利。
“法律的生命从来不是逻辑,而是经验。”消费者维权过度,大多是生命权或健康权受到了威胁,这往往很难确定一个合理的赔偿价格。更何况,对于超过当前社会一般公众普遍认知太多、显然不合理的赔偿要求,法院可以不予支持。因此,对这样的民事维权行为,应该保持刑法的谦抑原则,不应轻易跨过刑、民的边界。正如广东省高院再审意见中指出的:本案尚不能认定郭某的行为性质超出民事纠纷的范畴。这意味着,尽管消费者过度维权确实存有滑向敲诈勒索的可能,但可以当作民事纠纷处理的案件,没必要也不应该升格为搅动人心的刑事案件。
法治的美德,在于分寸感。只有坚持违法必究与防止矫枉过正并举,才能让司法判决掷地有声、定分止争,才能在法理、情理、伦理的统一中守护公序良俗、实现社会善治。
姜义华:重振礼仪之邦 2014-07-10 |
叶小文:依法治国的气量与定力 2014-10-30 |
郝 洪:依法治权,法治乃善治之根本 2015-03-07 |
人民日报:升级法治中国的“立法引擎” 2015-03-11 |
可怕的是有人真把国家规定当“空气” 2015-05-14 |
当代中国公法发展的时代走向 2016-02-25 |
法治社会中诉求表达不能任性 2016-02-25 |
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民主? 2016-05-04 |
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 2016-11-11 |
让“廉”成为一把文明标尺 2016-12-05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10120170038)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1630) | 京ICP备11015995号-1 | 联系我们:zgw@workercn.cn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广媒)字第185号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 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举报电话:010-84151598
Copyright 2008-2022 by m.auribault.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