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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天津大悦城两名儿童坠楼,让一个老话题重新成为焦点:儿童监护人疏忽应承担何种责任?针对这个热点话题,全国政协委员李铀并联名13位全国政协委员向本次政协会议提交了《关于未成年人监护失职(疏忽)行为“入刑”的建议》,呼吁追究失职监护人的责任。
孩子出事,监护人当然有责任,但至于追责入刑吗?支持者有数据:中国每年近1000万的孩子受到意外伤害,其中重伤及残疾者超过100万,死亡儿童达到10万,平均每天死亡270余名,这些事件大多数与监护人的疏忽失职直接相关;至于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也可以从家庭疏忽上找到原因。从已有案例看,父母因疏忽被追责似乎并不多见,这主要是因为道德和情感上的考量:虽然父母是加害人,但也是受害者,他们已经付出了代价。
监护失职行为到底入不入刑,不仅存在道德冲突,还有一系列技术矛盾,比如怎样界定疏忽失职行为。如果疏忽失职仅与“生命安全”相关,那么“坏运气”算不算疏忽?把问题换成具体例子,可能就更形象化了。在天津大悦城惨案中,第一个孩子不幸坠楼后,父亲在伸手相救时,怀里的另一个孩子也跌落,这位父亲该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名论处吗?
刑法十五条规定“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十六条又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可见,是不是疏忽过失,要看个人有没有预见。但“个人预见”不仅跟个人智能、常识经验有关,更与性格特点、心理状态、现场环境有关。如果家长确实粗心,被定罪的可能性也不大——按照刑法第十三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刑法有个术语叫“谦抑原则”,它是指用最少量的刑罚取得最大的刑罚效果,简单来说,“如无必要,就不需专门用刑法规范”。从目前来看,虽然监护人的疏忽失职确实造成了不少灾难后果,但客观来说,当前的法律体系已经足够适用。针对监护人职责,有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一旦关系到生命安全,那就来判断它到底是过失还是故意,根据刑法解释,“故意”的罪名相当清楚,而至于“过失”,则要考虑社会危害性具体来论了。因此,监护失职行为到底要不要入刑,是个需要审慎思考的专业问题。
即便如此,对这类问题的聚焦和关注,已经在认知层面上体现了进步。传统礼教讲“身体发肤、受之父母”,孩子是要被看做“私产”的,至于家长是否有监护层面的失职行为,也多被认定是“家务事”,容不得别人说三道四。但现在,孩子作为独立个体的观念开始被大众接受,监护人出现失职行为,不仅邻里可以指指点点,大众可以议论纷纷,甚至还有不少“入刑”观点出现。这充分表明,某些“孩子是私产”的旧观点,恐怕是行不通了。
把“入刑”的问题摆在台面上,供大家讨论,能让大家深入认识到其中的争议:过失还是故意,这是讨论一起事故必须厘清的逻辑起点。而通过这些案例,我们怎样尽量避免过失行为呢?从这个层面上讲,这种两会提案是真正的好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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