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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网约车“负面清单”首先应寻求法律支持
魏英杰
//m.auribault.com2016-07-13来源: 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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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中国互联网协会联合滴滴出行发布的相关准入标准,应是为了把“负面清单”提升为行业标准。但应该说,这么做于法无据,也不够审慎

  7月11日,中国互联网协会分享经济工作委员会联合滴滴出行发布了移动出行驾驶人员禁入标准,首次明确网约车驾驶人员资格审查的“负面清单”:有重大、暴力和危害公众安全的犯罪、严重治安违法、交通安全违法等三大类违法犯罪记录以及精神病的人员,都将被一票否决、禁止进入移动出行平台。

  一段时间来,因网约车司机性侵、强奸案偶有发生,引起公众对网络预约车这一新兴事物的担忧。今年3月份,深圳有关部门初步排查,发现本地网约车驾驶员群体中吸毒前科人员和重大刑事犯罪前科人员超过3000人。这一消息更引起人们对出行安全的高度关注。如何规范网约车司机的资质,杜绝打车出行的安全隐患,成为摆在当前的重要议题。

  实际上,有些网约车平台早已对从业人员进行资质审核,禁止有重大犯罪前科人员进入。如神州专车与公安机关合作,在后台查询应聘者有无犯罪记录。滴滴出行从3月以来,已经开始实施“不能通过犯罪记录筛查体系筛查的,不予准入”的机制。这些做法均由各家网约车平台自行把握,作为公司招聘的准入条件。

  目前中国互联网协会联合滴滴出行发布的相关准入标准,应是为了把“负面清单”提升为行业标准。但应该说,这么做于法无据,也不够审慎。

  严格来讲,包括网约车平台,都不能对有犯罪前科人员加以限制,否则涉嫌就业歧视。这是因为,目前在《监狱法》中有明文规定:刑满释放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去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乃至至今尚未通过的《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除要求驾驶员不得有危险驾驶等违法犯罪记录,也没有规定上述犯罪前科人员禁入。

  支持“负面清单”的人,或可认为这是现行法规滞后于社会现实。但在法规未修改前,中国互联网协会无权制定与法律相抵触的行业标准。即便这是作为协会的行业性自律文件,其制定过程也不合规范。协会仅与滴滴出行一家“商量”,就发布相关标准,把其他网约车平台置于何地?作为行业标准或协会自律性文件,本该由全体会员单位投票,或者取得多数会员单位的认可。而如果相关禁入标准只在滴滴一家施行,又何必拉上协会“背书”?从这点来看,相关禁入标准不过是滴滴出行为了加强其“正当性”而采取的措施。

  网约车驾驶员的职业特征,决定了人们对其有更高的安全要求。我也同意提高这个职业的准入门槛。但这首先应寻求法律的支持,或者说应对现有法规进行修改;再者应一视同仁,对包括出租车、公交车等公共交通工具驾驶员适用同样标准;还有就是,具体对哪类违法犯罪前科人员设立职业禁止条款,应当有科学、谨慎的考量。在缺乏法律支持的前提下,中国互联网协会的相关禁入标准,恐怕难以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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