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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财新网一则报道值得关注:据了解,医疗责任保险已基本覆盖全国的三级公立医院,计划到2020年覆盖所有公立医院和80%基层医疗机构。与此同时,“强制性的医责险”入法也已经提上日程,相关部委正在推进《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的修订。
对于医疗责任保险,许多人可能觉得陌生。实际上,医责险在国内试点和推广已有不少时间。比如在浙江,宁波于2008年启动了医责险运行试点,2010年7月,杭州市政策性医疗责任保险正式启动。医院一旦投保,若发生医疗事故或意外,医患双方可通过第三方鉴定机构或调解机构,厘清责任,进入理赔程序。
医责险是化解医患纠纷、减少医闹现象的有力措施。这就像交强险一样,出了交通事故,由交警部门出具责任认定书,再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双方调解不成,还可以提交法院裁定。医责险也是这样,一旦具有强制投保性质,就能得到普遍推广,并逐渐成为解决医患纠纷的规定动作。我非常看好这一制度可发挥的积极作用。
可在当前,医责险似乎尚未发挥应有的作用。这从有些迹象便可看出来。一方面是医责险的“知名度”不高。那天我随机问了几名医生,对此都不甚了了,只知道是由医院投保的。如果拿这问题问患者,大概更会是一片茫然。另一方面,各地医患纠纷仍不时发生,医闹事件也时有所闻。你看,既然报道称医责险已覆盖全国的三级公立医院,那么总该有点声响才对,实际却不是这么一回事。
这一现象其实并不难解释。从患者来讲,一旦发生医疗纠纷,肯定是先找医院,要医院赔偿,至于医院是否投保与他无关。从医院来讲,一旦进入医责险流程,就意味着要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一旦医院被判存在过错,赔偿是一回事,医院名誉也将受影响。所以,许多医院宁愿“无过错赔偿”,也不愿面对相关医疗事故调查和鉴定。此外,由于投保医院总量不多,保险的大数法则没有充分体现,导致其投保办法、金额并不科学(一般以医院床位来确定投保金额),医院投保与使用医责险的积极性不高。
此前,国家卫计委等部委曾专门发文加强医责险工作。医责险的继续推进,有赖于《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的修订出台。但从条例送审稿可看到,其表述是“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并不具有太多的强制性。而在法规修订外,还应更加注重医责险本身的细节打磨,使其更贴近医院和患者的需求。比如上面提到的医院的顾虑,应当采取办法加以化解。又如医调委(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角色地位、第三方鉴定机构的权威性应当加强,等等。
总之,医责险是探索化解医疗纠纷的有效途径。不过,只有把上面说的这些问题理顺了,医责险的推行才能更加顺畅,这一机制的积极作用也从而能逐渐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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