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消费” 谁制造的怪名词?
肖应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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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08
来源: 长沙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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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年初,王先生网购9件“维多利亚的秘密”文胸,后发现文胸标签不符合国家标准,将王府井百货北京网尚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货款2070元并三倍赔偿。3月4日上午,该案在北京通州法院开庭审理。被告承认商品有瑕疵但不认可是欺诈,同意退货拒绝赔偿,并称王先生是职业打假人,属于恶意消费。王先生则称,文胸是给女友买的。(3月7日 《京华时报》)
读了这则新闻,笔者想起平时吃盒饭。如果你的盒饭没做好,不好吃,甚至还有卫生等方面的问题,我闹肚子了,找到你讨说法,答复居然是“恶意消费”,大伙儿看得懂么?
买了你的东西,我付钱,发现商品有问题,我依法维权,从古到今,从中到外,这应该都是个并不需要什么争议的问题。可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事情却在告诉人们,即便在诚信建设、法治建设深入推进的今天,某些商家仍然存在着一些奇怪逻辑。他们即便承认了自己销售的商品有问题,也只答应退货,至于依法给予数倍赔偿却死活不肯,还给你戴个大大的“帽子”:职业打假,恶意消费。
可是,无论是现在风行的网购,还是各个商场的现买,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恶意消费”都是一个不应该出现的怪名词。即便人家把打假当作职业,即使是人家钻空子,可也是你商家的问题,你首先要自省:为何有假被人打?
我消费了,居然还“恶意”,这个怪名词是有来历的。来自“度娘”的解释是,原来,学术界对“职业打假人”有截然不同的两种观点,其中一种是对“知假买假”的行为,有些人认为不应受消法保护之列,认为他们以谋利为目的。可是,“知假买假”而维权的正面效应,在过去的这些年,人们看得多,击掌欢迎的更多。新的消法也已明确规定“知假买假”同样有权利获赔。既然如此,又何来“恶意消费”之说?该让这个怪名词彻底消失了。
编辑:张苇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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