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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底,四川绵阳盐亭县一个贫困单亲家庭的女孩因为癌症晚期,收到捐款十多万元。家人曾承诺治病结束后,将剩余的钱捐给需要的人。今年1月,13岁的女孩梁颖病重去世,当地社区想把剩余的钱转捐给其他患病的人,但是女孩的父亲反悔了。(2月26日《北京晨报》)
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爱心人士为患病女孩捐款,当然是基于同情怜悯,希望她能恢复健康,然而,不期女孩病重离世。除过悲伤,尚有一个现实问题摆在面前——没用完的善款咋办?基于起码的道义良心,女孩家人曾一度慷慨承诺,将余额转赠其他更需要的人。然而,随着时间推移,事态发展超出预想,涉事女孩家人返悔了。诚如有人担忧的那样,女孩家人此为,不但亵渎了人们的爱心,更会影响到人们今后爱心捐赠的信心。
究竟当事者前后矛盾的作为原因几何无从猜测,单纯指责女孩家人自利狭隘于现实并无太大补益。但有一点是确定的——在一部完整、系统的“捐赠法”先天缺失、无法可依的前提下,对于事情或可有另一种解读:广大爱心人士将钱捐给患病女孩,这些钱的所有权随即发生改变,之后受捐人离世,其家人获得继承,那么,这些钱究竟如何用,包括当初捐赠者、地方民政部门等在内的第三方,也不好说三道四。媒体的探访曝出的事实或更让人失落——基于粗放的“捐与被捐”操作,到底有多少人、总共捐了多少,治疗过程花费几何,当下都有些说不清。
我国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公益事业捐赠法》,但适用范围仅限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同样,当下正在加紧制定的“慈善法”草案,虽则涵盖了针对个人、家庭的捐赠行为(见第四章),但对于“受赠人去世善款余额处置”的特殊情形并未配套设定相应执行细则,有待进一步完善。
构建和谐社会离不开健全的法制,“拒还善款余额”或给我们提了一个醒,倒逼相关法律法规迅速作出修订完善。如何有效保障捐赠人的知情权?捐赠人与受赠人是否需要订立细致的协议以防范潜在的风险?有无必要,以及在什么条件下引入第三方慈善组织参与捐赠管理?善款的合理使用几何?再者,像消息中这样的特殊情形发生时,余额怎样处置?都应该有个明确的约定。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拒绝善款余额”的尴尬有望不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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