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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充满温情的事件,我们有足够的理由,为所有的出资人点赞;同样也期盼最后能筹到足够的钱,帮助患上白血病的小雨摆脱病魔的纠缠。在这样的前提下,我们可以讨论一下,将“众筹”这么一个新颖的筹资方式,用来进行慈善募捐,是不是合适,该不该有所约束。
湖南常德有位11岁的小女孩,叫小雨,不幸患上了白血病,她父母在深圳打工。父母的打工收入,难以支撑小雨的医疗费用。小雨父亲在医院照顾小雨的时候,看到有人用“众筹”的方式,为一个3岁的病患筹足了医疗费,让孩子恢复了健康。于是,他也想用这个方法来为小雨筹款。预计30天,筹资金额为15万元,只用了一周不到的时间,就得到了3千多人次的响应,筹得善款9.5万余元。按照这样的势头,在未来的20多天里,预计的目标不难实现。(10月8日《潇湘晨报》)
所谓“众筹”,其实是个舶来品,指的就是大众筹资,由发起人、投资人和平台构成。它具有低门槛、多样性、注重创意等特征,通常被用来灾后的重建、艺术的创作、设计的发明、科学的研究,等等。说到底,它是一种商业投资,跟慈善捐款有本质区别,因为所有的投资,都要有相应的回报。中国证券业协会2014年12月18日公布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迄今尚未实施。但它的宗旨说得很明确,是“为拓展中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渠道”的,其中设定的门槛,涉及的权利、义务,都跟商业行为与投资行为有关,却跟慈善捐款没有丝毫关联。
如果参看这个《征求意见稿》,不难发现,小雨之父发起的“众筹”,显然违背规定,因为“众筹”只允许“向实名注册用户推荐项目信息”,“不得进行公开宣传、推介或劝诱”,根本不允许通过“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关联方融资”,而进行“众筹”的基本条件,必须是“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而且“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无须再往下说了,如果“众筹”是桥,那么,捐款就是路。桥只能归桥,路只能归路。所有给小雨父亲捐钱的人,恐怕都是出于善心,为了做好事去的,未必有谁把它看作是一个投资行为。但小雨父亲的“众筹”却分明是有回报的筹资行为,否则就不能叫“众筹”。
如果拿路当了桥,今后的麻烦恐怕就少不了。首先是回报的依据是什么,回报的比例是多少,回报的期限是多久,无法兑现怎么办……诸如此类的问题,不问都不是问题,一问全是问题;没人较真,什么事都没有,一旦有人较真,就会是无法解决的事。小雨这回是真有其病,让人觉得理由足足的;怎么保证就不会有人以假冒的患病为由,发起一场类似的“众筹”骗局呢?如果诈骗的金额达到了9.5万元,甚至于15万元,这应该是性质相当严重的刑事犯罪。真正依法进行的“众筹”不知道何时会有,但显然不合法的“众筹”却公然进行了,这岂可小觑!
我由衷地祈盼小雨的病能够如愿治愈,但有个道理还是需要讲清楚:慈善应该做,请以慈善的名义做;投资可以有,请以投资的规则投。以投资的方式做慈善,桥不像桥,路不像路,绝不是可行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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