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岂能自盖“免责章”
任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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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02
来源: 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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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很多消费者发现在北京多家超市买东西,购物小票上会被收银员盖上一个红色的印章,上面写着“商品未过保质期”。经调查发现,超市此举主要为防止恶意打假。(据《北京青年报》)
收银员不加查验,不告知消费者,就落下这个章,让消费者一头雾水。提供质量合格的商品,本是商家应尽之责,再加盖这章未免画蛇添足。从实际效果来看,相关执法部门回应,加盖此章不具免责效力,一旦发现所购商品有质量问题,消费者维权不会受此影响。如果想让这章产生约束力,需要商家和消费者双方查验清楚并达成一致签订协议,商家此举是单方面的行为,企图逃避义务、减免责任,属霸王条款,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
近年来,我国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不断加强,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处罚力度不断加大。消费者维权意识增强,同时,夹带、私藏等恶意打假行为也屡屡出现,给商家带来不小损失。事实上,应对恶意打假,简单粗暴的盖章免责行不通,加强管理才是正途。比如,同一货源的商品的条形码相同,超市无法分辨商品来源,遇到夹带过期商品进场行为,往往无法自证清白,那么超市可以在进货或者商品进场时进行标识。同时,采取对商品严格把关,从源头上彻底清理过期劣质商品;加强对商品的核查整理等,才是正道,也才能有效应对恶意打假。那种企图用一个免责章推脱自身责任的行为,实不可取。
编辑: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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