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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保护需要立起“南门之木”
何人可
//m.auribault.com 2016-11-29 来源: 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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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27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发布。今年8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提出了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等重要问题。现在,这个意见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名义正式发布,充分表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产权的重要性以及保护产权的重要性已为改革开放30多年的实践所揭示和证实。产权问题是经济改革、政治改革和社会改革的核心所在,是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的动力所在。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及其体量的不断增大,产权问题愈发成为经济发展和社会构建的关键性因素。成为安定人心、稳定基础,从而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实际上,在3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产权意识以及对产权重要性的认识,已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一些轻视产权、无视产权、违法或违反法律精神处置产权的事例和案件,往往很容易引发社会的普遍关注。因此,在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保护产权的《意见》正式发布后,亟须以一批具体的个案正义来加深人们对产权的认识,纠正那些在社会上有强烈影响的涉产权的冤错案件来安人心、稳投资、促增长。

  秦孝公时,在秦国主张变法的商鞅,其变法条令已准备就绪,还没公布,担心百姓不相信自己,于是在国都集市的南门竖起一根三丈高的木头,招募有能把这根木头搬到北门的人便赏给黄金。百姓对此怀疑,不敢去搬。后来,有一个人搬了木头,商鞅重奖了他,用来表明没有欺骗百姓。“南门立木”使得变法在秦国顺利推行。一句话,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还需要一根“南门之木”来树立其权威性。

  人们注意到,国家发改委在解读《意见》时,突出了纠正涉及产权的冤错案件的急迫性。在论及涉产权案件的个案正义问题时,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一些地方由于司法不够公平、不够规范导致产权受到侵害的现象仍然存在”,“为了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经济案件中的错案冤案应依法予以纠正,尤其是对社会反响较大、存在较多疑点的案件,甄别和纠正一些典型案例,有利于给社会以法治引导,唤起社会各界对保护产权的普遍认知,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

  不仅如此,《意见》明确指出的大力推进法治政府和政务诚信建设的要求,也直接否定了“新官不理旧账”的现象。政府部门纠正此前发生的涉产权冤错案件,是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设的一部分。《意见》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兑现向社会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不得以政府换届、负责人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因违约毁约侵犯合法权益的,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对此,相关国家机构和司法机关已经开始着手“南门立木”的行动。最高法院已举行专门会议,讨论在司法实践中贯彻落实《意见》的有关问题。会议强调,司法机关要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坚持有错必纠,抓紧甄别纠正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剖析一批侵害产权的案例,增强人民群众的财富安全感,增强社会信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意见》真正落地开辟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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