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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错机制是治理“为官不为”的一剂良药
周洋
//m.auribault.com 2016-07-04 来源: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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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广东佛山市在对“为官不为”进行治理中,也同时明确了可以免予责任追究或从轻、减轻处理的六种情形,以及不得以“三个区分”为由免予责任追究或者从轻、减轻处理的三种情形,强化攻坚克难、敢于担当的执纪和用人导向。

  广东佛山市在治理“为官不为”过程中开列出“免责清单”,是一种对鼓励改革建立容错机制的有益探索。佛山的做法并非首创,此前,上海在2013年由市十四届市人大常委会四次全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促进改革创新的决定》,其中的有关条款已被认为是用地方立法的形式保障改革创新,宽容失败。同时,还有江西省、东莞市、深圳市等也已探索建立了相应的容错机制,体现了“法无禁止即可为”的精神,鼓励改革者干事创业。

  各地的试水之举其实是对中央精神的有力呼应与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今年2月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领导领导小组会议上,就明确指出“各级党委要引导干部树立与全面深化改革相适应的思想作风和担当精神,既鼓励创新、表扬先进,也允许试错、宽容失败,最大限度调动广大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推动全社会形成想改革、敢改革、善改革的良好风尚。”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了“容错机制”的概念,即“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给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让广大干部愿干事、敢干事、能干成事。”

  “容错机制”是针对“为官不为”现象开出的一剂良药。改革必然有风险,也有失败的可能。一些干部思想开放、冲在前面,大胆革新,会触动一些人的既得利益,在应对阻力时,难免会出错;也有一些干部不求有功,但求无过,明哲保身,庸碌无为,只会拖改革的后腿。只有宽容“探索性失误”,让“第一批吃螃蟹的人”虽败犹荣,而不能让“领头羊”变成“替罪羊”,才能激励他们更好地带领群众干事创业、奋发有为。

  当前,要建立健全容错机制仍需破解诸多难题。比如,要处理好从严治党与宽容试错之间的关系,既要防止在从严治党背景下,干部一有过错动辄得咎,导致手脚被束缚,干事创业激情被熄灭的情况,又要防止出现以改革失败为幌子,遮掩权钱交易等腐败,逃避责任追究和法纪处罚。

  建立健全容错机制已是箭在弦上,蓄势待发。首先要明确免于追责的基本条件,对符合哪些条件的情况,属于改革创新中出现的可以容忍的“错”,可以免予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这其中“容错”与违纪违法之间的尺度要拿捏好。其次要规范容错的相关程序,应当包括提出申请、调查核实、认定和报备等环节,相关程序要做好记实工作,做到全程留痕,有迹可循。再次要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要有与容错机制相配套的核实处理制度,综合运用干部日常管理监督中的提醒、函询、诫勉等组织处理手段,既是对出错干部“咬耳扯袖”式的提醒,也体现组织上对干部的关心爱护。同时,因“错”造成的后果由谁来“买单”也是一个问题,任何错误都是有代价、有成本的,不能让人民群众承受“错”带来的负担,这也需要进一步研究,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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