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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30日,在太原女职工张文静9月份的工资条上,记者看到“卫生费”一栏写着30元,而在2015年10月之前,这项收入是每月6元。从6元到30元的调整,让她感到“很贴心”。不过,并非所有的女职工都能像张文静一样尝到卫生费涨高的“甜头”。一些单位卫生费的“选择性”发放,让不少女职工感到“很糟心”。 (10月10日《工人日报》)
卫生费,女职工的这项“专属福利”有着完备的法律保障。比如,1988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权益保护进行了具体规定。而卫生费正是为贯彻这一规定,对女职工经期劳动保护进行的深化与延伸。2012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及各地制定出台的女职工保护条例也对此进行了相应规定。
以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为例,就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在职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30元的卫生费。所需费用,企业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按现行财政负担政策列入预算。实际上,只要细心留意,相关的条款,在各地均能发现,尽管卫生费标准不同,但却是对女职工的特殊关爱。
不过,令人遗憾的是,尽管相关劳动法规规定的很完备,但这一女职工的 “专属福利”并没有实现“普惠性”。用人单位“选择性”执行条例规定现象很普遍,一些中小企业,更是对发放卫生费不重视、不落实。
另一方面,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物价上涨和职工工资水平的提高,卫生费标准依旧是原地“踏步走”,也就难以保证女职工经期和日常卫生保护用品的使用需求。卫生费标准不高,在落实上具有选择性,甚至沦为“纸上福利”,就难言实现法律规定之初衷,更会难免让广大女职工“很糟心”。
让女职工得到强有力的法律保护,让卫生费不成为“纸上画饼”,一则需要用人单位重视女职工权益,依法落实好女职工的待遇。面对“可以”执行的规定,应摒弃“不执行”的思维,须知依法保障职工的权益,也是在筑牢自身的发展之基;二则各级工会应加强监督,保障女职工权益落到实处;三则劳动监察部门应加大执法,以保护女职工权益。
同时,对于女职工自身而言,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的学习也不可或缺,当面对自身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或者受到侵害时,要勇于站出来,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更何况,卫生费虽说不多,却也是法律所赋予的,不应该放弃。一言以蔽之,职工的权益需要法律保障,更重要的是,这些法律规定能够“真落地”,才不会让职工“空欢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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