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中工网评论频道原创评论-正文
百万债务因谁之过 强化监管必不可少
唐玉洁
//m.auribault.com 2016-03-23 来源: 中工网—《劳动者报》
分享到: 更多

  近日,一名大学生因“身负百万外债自杀”一事震惊了全社会,我们在惋惜21岁的生命就此陨世的同时,更多的该是对“网络贷款”流行校园现象背后的一次冷静思考。

  一名尚未离校的大学生却可以轻而易举的借贷百万,这种“惠利”对于涉世未深的大学生而言到底是一次挖金的“福利”,还是生命无法承受的黑暗“陷阱”……

  纵观近年来大学生因高额的借贷利息而发生的离家出走、人身伤害乃至自杀事件已非偶然。随着科技日新月异的发展,一代代新型的电脑、手机充斥着大学生的生活,为了促进大学生对于这些电子产品的购买需求,各种线上、线下的金融企业推出了多种多样信贷手段,专门针对大学生分期借款的校园网络借贷平台更是应运而生。

  校园借贷平台的迅速发展在受到了广大学生青睐追捧的同时,相关的风险和问题也逐渐暴露,“1分钟申请,10分钟审核,快至1天放款,0抵押0担保,最高额度达50万元。”“大专及以上学历可申请大学生贷款,无需抵押,比信用卡便宜50%,100元-5万元额度等你来!”这些为了抢夺市场而由各个借贷机构发出的“诱惑”之声,让一些对信用借贷并没有太多了解,同时缺乏自身自控能力的大学生深陷其中不能自拔。

  这些使用网络借贷的大学生在不能合理对待和使用借款时,轻则在挥金如雨之后将无力偿还的欠债交付于了家长的肩头,增加了父母的经济压力,重则便会酿成小郑这样的人间悲剧,给整个家庭带去无法磨灭的伤痛。因此,在大学生价值观的树立和成长关键期,作为家长和学校有义务对孩子的金钱导向多一份指引和劝诱;作为社会和金融监管机构对孩子们的借贷手续则应多一份“良心”和责任,切勿将孩子的未来埋葬在一时的“贪迷”之上。

  虽然,2015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施行新司法解释中明确指出“民间借贷年利率24%以内的受法律保护,超过36%为无效。”但许多校园借贷平台的利息则是介于年利率24%和36%之间,导致大学生的借贷利息落入了法律的真空地带。

  校园借贷对象本来就是没有收入的大学生,因此行业的人员更应遵守市场要求,对自身的放贷行为需要有更高的道德准则。对于违规操作、诱导大学生借贷的金融机构我国的有关部门应及时加强行业整顿和违法打击,对于那些没有本人签字就能随意放款与他人的借贷公司必须严惩不待,绝不能让一些无良的借贷平台再次扼杀无辜孩子的未来。

扫码关注

中工网微信


中工网微博


中工网抖音


工人日报
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