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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媒体日前报道,去年8月天津港爆炸事故后,超两万辆车严重受损,多家车企承诺不会允许受损车辆流向市场。但近日笔者调查发现,有些未销毁的吉普受损车却通过拍卖翻新后流向市场。销售商则通过与维修点合作翻新、开贸易公司发票等将车“洗白”。如在1月19日,约150辆受损车在青岛一场拍卖会上,以低于市价数十万元的价格全被拍走。
明明是在爆炸事故中“报废”了的汽车,却经过保险公司的处置、拍卖、翻新等程序得以重新上路,流向市场。这种受损车存在的质量安全、上牌照、取得保险等方面的问题,不容小觑。
《保险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相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此法条可通俗地理解为:在理赔后,保险公司取得车辆的“残值的处置权”。为减轻损失,其将受损车翻新后(甚至不翻新)进行拍卖,竞拍者也是明知故拍的,似乎顺理成章。
但《保险法》规定的是对出险报废车的“残值处置”,而不是报废车的“满血复活”。汽车是一种特殊商品,有着“不动产”的特征,其产权变更须经过过户,其交易过程必须履行上车牌、强制保险等的政府监管手续;甚至汽车销售是有严格的行政准入门槛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汽车供应商不得供应和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汽车。
作为“残值处置”的出险报废车,若经过拍卖,直接当成废铜烂铁拆零变卖,那当然没问题;有些仅车玻璃之类破损的,经过合法程序入市,也无可厚非;可有些分明已报废了,却通过不合法程序“洗白”,堂皇地作为新车、二手车上牌、上路,这和国家一直严厉打击的“非法拼装车”又有多大区别?在原厂不做质量担保的情况下,这些车上路,又置公众安全于何地?
虑及“保险残值车”不是作为“残值”予以拆零、回炉,而是重新作为“车辆”进入二手车交易渠道,势必带来道路安全、行政管理等问题,有关方面必须履责到位。比如针对保险公司对受损车辆的处置,要立即对车辆登记备案,并将资料转交直接监管部门,以便对其流向实时监管,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该报废就得报废;而对于销售商违规出售灾后受损车的,也要做到依法追责,以斩断受损车体外循环的通道。
可眼下,涉事各方面都不愿担责:保险公司说公开拍卖“残值车”不违法;竞拍者怀着捡漏心理,低价购得残损的昔日名车;他们还会通过非正常渠道将其转卖。可以说,每一辆非法爆炸受损车重新上路,都是对相关行政法规的突破,背后必然存在着法治权威的隐秘泄露。有的受损车可能安全隐患并不大,但毋庸置疑,以非法身份而获得合法路权,暴露的是法治社会的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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