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 更多 |
漫画:徐简
7月1日起,公安部制定印发的《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文中简称《规定》)正式实施。这项规定意味着:如果公民质疑警察执法有不当行为,执法记录将成为调查时的重要证据。执法记录也是对警察的保护,避免发生警民冲突后警方“口说无凭”。警察维护着社会治安,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警民关系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石。很多一线民警有着许多不为人知的辛酸,他们在执法过程中如何与人沟通,遇到过哪些问题,是维护和提升警民关系的关键因素。
从7月1日起,由公安部制定印发的《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正式实施,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充分配备相关仪器设备,加强对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的使用管理,规定公安机关接受群众报警、当场盘问检查等6种现场执法活动,应当进行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
该《规定》实施的节点可谓恰逢其时。在雷洋涉嫖被抓身亡后,案件的一些疑点曾引发公众的质疑,而警方未带执法记录仪的遗憾,则推动了人们对现场真相的不断追问。假若当时警方携带执法记录仪,及时记录和递交现场执法的视音频资料,不但可以让真相浮出水面,也能让诸多谣言不攻自破。事实上,警察未带执法记录仪的问题,翻看新闻报道多有,不单是雷洋案,很多案件也都是如此,给公安执法本身带来很大麻烦,也助推了不良的社会舆论,的确已到需要解决之时。
亡羊补牢,犹未为晚。将视音频记录工作以行政规章的形式确立下来,让现场执法的公安机关又多了一项义务。一旦有了视音频记录,警方执法将有一双“大眼睛”,告诫警方必须规范执法,不能有任何违法之举,否则必须接受不利后果。有了视音频记录作为保障,面对一些案情质疑,警方也能轻松自证清白,不至于淹没在民众的口水泡沫中无力申辩。
审视该《规定》的内容,通篇贯穿着公开、规范的立法精神。比如,对须视音频记录的现场执法活动,以及重点摄录的内容,《规定》采用的是例举方式,而没有采取“其他需要记录的情形”等惯常的模糊性条款表述。这就是警察权力的边界,就是在现场执法中必须落实的义务。对于一般人来说,凡是规定之外的都是权利,可以依据这些规定,对不合时宜、侵犯隐私权等记录活动予以拒止。
再比如,《规定》明确,执法过程记录应全程不间断。也就是说,使用执法记录仪的起止时间,是公安机关到达现场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至执法活动结束时停止。如果是从现场带回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记录至将违法犯罪嫌疑人带入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办案区时停止。这一条的重要性在于,避免执法人员选择性记录,有意“抹去”对自己不利的证据。对于违法犯罪嫌疑人而言,意味着规定对自己的保护,将是全范围、全过程,也就是没有死角的保护。
与全程不间断记录形成“犄角之势”的,是对视音频资料永久保存的条款。根据该《规定》,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的保存期限,原则上应当不少于6个月。其中特别明确,作为行政、刑事案件证据使用,当事人或者现场其他人员有阻碍执法、妨害公务行为,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等4类情形,这些资料要永久保存,多年后仍可复查。
需正视的是,再好的规定,如果没有明确责任条款,也将是一纸空文。根据该《规定》,具有“应当进行现场记录的执法活动未予记录,影响案事件处理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剪接、删改、损毁、丢失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的”“擅自对外提供或者公开发布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的”这3种情形之一的,应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通过富有针对性的问责,防范和震慑不够规范的执法记录行为,《规定》的制度刚性将得到强有力的保障。当然,明确了相关责任后,如何检查监督,如何将责任落实到位,也是应重点考量和解决的问题。
无可否认,我们的身边不能缺少警察。有了警察,社会安全、公民人身、财产权利才能得到保障。然而,强大的警察权如同利维坦,一旦不能有效制约,就会被滥用,进而对公民权利造成损害。如何才能让警察权入笼,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课题。深处看,我们不仅需要《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也需要更多类似《规定》这样的行政规章,为监督打开一扇明亮的窗户,通过不同角度、直抵权力内核的限定,让警察权更加公开、透明和规范,也更加符合民众的内心期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