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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 彬:“考试作弊入刑”中止“破窗效应”
沈彬
//m.auribault.com 2016-01-18 来源: 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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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次的判决等于上了一场生动的法治课,浇醒了很多懵懵懂懂、以身试法的替考者——替考是犯罪了

  《刑法修正案(九)》是去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其中规定了“考试作弊”将追究刑责。如今已经有了第一批落地的判决。上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房山区人民法院对在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中查获的“枪手”、“被替考者”涉嫌“代替考试罪”的案件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均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或8000元。

  “考试作弊入刑”的首案只判了一个月的拘役,不少人认为“量刑过轻”,应该施以重刑才能彰显法律的严肃性,果然如此吗?

  首先,“一个月的拘役”的确是一种轻刑,但这也是在法定的量刑幅度之内。正像法学家贝卡利亚所说:刑法的威严不在于其处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必然性——如果每一个在国家考试中的替考者,都受到法律的惩罚,而没有例外,即便惩罚不重,依然具有巨大的震慑力,让任何人不敢轻易在考试中作弊。

  之前,因为考试作弊没有入刑,替考等行为在大学生群体中并不鲜见,有的人甚至安之若素地把替考作为自己的“课外收入”。这形成了一种可怕的“破窗效应”,导致一些人抱着“不做白不做”的心态肆无忌惮当枪手,替考行为泛滥成灾。

  这次被判刑的替考者中,有刚入职的大学毕业生,也有文化传媒公司的总监,因为手头缺钱或者受朋友之托,就随随便便地以身试法,根本没意识到替考行为的严重后果。这次的判决等于上了一场生动的法治课,浇醒了很多懵懵懂懂、以身试法的替考者——替考是犯罪了!就如同当年“醉驾入刑”之后,高晓松因为醉驾被判刑一样,重点不在于刑罚的苛重,而在于刑罚的必然,让所有抱有侥幸心理的人明白:不要挑战法律。

  此外,在《刑法修正案(九)》中“考试作弊入刑”,其法条规制了4种相关的作弊行为,其中前三者都属于“组织作弊”以及相关牵连行为,他们往往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主观恶性更大,对于国家考试公正性的损害更大。所以刑法规定,前三者的量刑幅度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替考(让他人替考)的量刑幅度比前三者要轻。这体现了宽严相济、罪刑相当的原则,所以这次替考者仅仅得到了“拘役一个月”的刑罚。

  而据办案检察官的介绍,案情中所提到的中介机构,已经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目前公安机关还在进一步的侦查和追捕过程当中。可以预期,考试作弊组织者终将难逃法网,他们会得到比替考更重的刑罚。

  (作者系知名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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