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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处罚医院”应成为一堂法治课
沈彬
//m.auribault.com 2016-08-22 来源: 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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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依法调查取证、执行判决,是在执行国法,不是来“办业务”的,机构和公民只有依法配合的义务,没有拒绝、拖延的“权利”

  “河南省人民医院因拒绝复印病历遭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罚款10万”,成为一桩大事件。起初,医疗圈几乎一边倒地批评法院的蛮横。之后,鼓楼区法院于21日公开回应称,该院干警赴该河南省人民医院核查调取某案件证据时几番受阻,遭遇无端刁难、推脱,依《民事诉讼法》有关“妨碍调查取证”的规定,对医院开出了10万元的罚单。

  事情起因于鼓楼区法院受理了一起民事债务案,被告拿出河南省人民医院的病历,称其在该院治疗,要求开庭延期,之后法院依职权到医院去调取证据,结果碰了一鼻子灰。

  医院在事后的说明中强调,他们不让复印病历,一是法院工作人员没有出示身份证;二是法院方面提供的病案号与病人身份不符,而他们为了保护患者隐私,所以没有提供病历。

  从医院表态可以看出,医院工作人员自始至终都没认识到不配合法官调取证据,是一件多么严重的事,还真以为这是一场“医患纠纷”呢!这才是问题严重的地方,哪怕是堂堂一家国营大型医院,都缺乏对司法权威的足够尊重。

  法院(法官)依职权调查取证,这是司法职责所在,是司法权威的体现。《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当时法官已经向医院提交了法院介绍信和执法证,医院就应该配合取证。

  但是,医院没搞明白法官执法取证的严肃性,还继续让法官出示身份证,这就有亵渎司法权威之嫌了。法官是代表国家司法机关来履行职责的,不是来看病、挂号、“求医院帮个忙”的,不需要出示身份证。对司法行为的敬畏之心,是法治社会的心理基础之一。

  至于医院所谓的“保护病人隐私”,也是多此一虑。查清案情、调取证据,本就是法院的职责。病人隐私可以向很多机构、个人做保留,独独不可以向作为社会矛盾终极解决方式的司法系统做出保留。案件可以因为隐私,由法院不公开审理;但是,没有隐私是可以让有管辖权的法院自己做回避的。这么一个法治常识恰恰被河南省人民医院误读了。

  其实,在法院依法取证、执行判决过程中,一些机构(比如银行、医院)故意刁难、不配合、消极应付,其背后是一些机构对于司法权威的蔑视。要明白一个常识,哪怕基层法院的行政级别并不高,但是其司法权威性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希望这次的“法院处罚医院”事件能成为一堂法制公开课,让包括医院、银行等在内的很多机构明白,法院依法调查取证、执行判决,是在执行国法,不是来“办业务”的,机构和公民只有依法配合的义务,没有拒绝、拖延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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