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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徐州的赵某家境比较困难,无固定收入,妻子患精神病,两个孩子还在读书急需用钱。去年8月,为给孩子交学费,赵某决定抓青蛙换点钱。但他抓的黑斑蛙、金线蛙,均属于国家保护动物。今年 5 月,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对赵某判处管制八个月。(8月13日《京华时报》)
仅仅因为抓了283只青蛙,不仅被警方抓获,而且被判处管制八个月,这样的结果,想必不仅是当事人赵某“想不到”,恐怕许多人也“想不通”。当然,更会让一些“猎手”惊出一身冷汗,暗自庆幸自己没有像他们这么倒霉,撞上了“枪口”。然而,必须厘清的是,因抓青蛙获刑,并非是当地司法机关执法无度,而是因为赵某已触犯了相关法律。
虽然青蛙未被列入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名录,但被纳入了国家“三有动物”保护名录。所谓“三有动物”,是指有益的、有重要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包括麻雀、青蛙、壁虎、蟾蜍、野鸡、野兔和各种蛇类等共计1700多种。而“三有动物”,同样受到法律保护。我国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私自捕捉20只(条)以上就构成犯罪,捕捉50只以上就属于重大刑事案件。赵某猎捕283只蟾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
可见,一些与赵某有着相同经历的“猎手”,不能心存侥幸心理;如果不以此为鉴,仍铤而走险去捕猎“三有动物”,将会步其后尘。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包括赵某在内,不是他们知法犯法,而是他们根本不知道什么是“三有动物”,更不知道“抓青蛙也犯法”。换言之,正因为他们不知法、不懂法,才会违法狩猎。从本案可以看出,整个社会对动物保护尚未形成概念,公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比较薄弱,特别是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认知度,还有待于提高,这是问题的关键所在。
因此,抓青蛙获刑,是一堂普法课。首先,有关部门应以“六五普法”为契机,必须大力宣传《野生动物保护法》,而且要主动宣传;让社会认识到保护野生动物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猎杀国家保护动物和“三有动物”,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社会舆论要更多地承担起宣传和监督的作用,通过有关部门和媒体的宣传,让更多的人认识到野生动物的价值,知道这些野生动物对于保护自然和生态平衡的重要性。特别是,对于那些因为一己私利猎杀野生动物的违法者,应加大打击力度,让全社会充分认识到猎杀野生动物犯罪行为的严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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