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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一在校大学生闫某,放暑假和朋友王某掏鸟窝抓了16只鸟出售,因涉嫌犯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二人分别被判刑10年半和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款。记者获悉,河南省高院已经介入此案,对其判决正在进行专题研究。
此案一经媒体披露,就引发公众热议,新浪网发起的“大学生抓16只鸟获刑10年半,你认为量刑适当吗?”的民意调查,截止到12月3日13点,有超过77%的网友认为量刑过重。那么,舆论指责的到底有无道理呢?
这事还得回到法律上来。抓一般的鸟16只当然犯不着判这么重的刑,但是,闫某抓的可不是一般的鸟,警方调查称,16只鸟都是燕隼,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这可就不是闹着玩的了。当然,如果闫某在抓鸟时,不知道是燕隼,以为是普通的鸟,那也是情有可原。但是,办案检察官指出,被告人闫某是“河南鹰猎兴趣交流群”的一员,曾网上非法收购1只凤头鹰转手出售;被告人在网上兜售时特意标注信息为“阿穆尔隼”。至于有人说他可能不知道,燕隼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那不是不构成犯罪的理由,因为,法律认识错误不能成为逃脱罪行的理由,国家关于野生动物保护的规定出台后,就推定每个人应该学习和知道这些规定。
那么,根据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隼(所有类)10只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闫某和王某一共抓捕和出售了16只燕隼,因此,对他们判处10年半和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款,也根本谈不上过重。
当然,有人说,有些大贪官贪污成千万上亿元,也就判处十几年有期徒刑,闫某、王某抓了16只鸟就判刑这么重,这明显不公平。其实,这是对动物保护意识的淡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对自然的破坏同样是很大的,而且,两者涉及的罪名也是不同的,不能简单地以腐败分子负的刑事责任来类比。即便是这两个罪名在量刑上有所不公,也是立法造成的,应当修改法律而不是指责司法不公。
不过,考虑到这二人是在校大学生,他们没有到特定的自然保护区抓燕隼,而是在自家屋前院后抓的燕隼,他们抓的也是燕隼的幼鸟而不是成年鸟。基于以上种种情节,河南省高院如果再审此案,可以依据《刑法》中“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报最高法院批准给此两人减轻处罚,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给这两个小年轻一个出路。但是,此案给人们以最深刻的教训是,要认真学习野生动物保护相关规定,千万别以为抓几只鸟没有什么事,说不准就因此而入了牢房,法律不会原谅你的“无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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