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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单位同意,可以增加产假1至3个月,这种制度设计具有弹性和张力,未必像一些人想象的那么糟糕,起码预留了女职工和单位协商的空间。
昨天,北京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根据修正案,“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1至3个月”,也就是说,只要用人单位同意,女职工最多可以休7个月产假。
观察修正案,其中不乏亮点。比如,再婚夫妻婚后未共同生育的,不论婚前有几个娃儿都可再生一个,但人们还是把目光更多聚焦在产假上。产假最多可休7个月,对产妇来说,还有比这更幸福的事吗?可是,且慢乐观,按照条例,这得首先经过所在单位同意。而在资强劳弱的不对称博弈中,有多少企业女职工会去申请多休假,即便申请又有多少人能如愿以偿?这是一些女职工的现实忧虑。
这种忧虑不无道理。很多时候,女职工的权利很脆弱,权益也很难保障。比如在一些单位,女职工休完产假回去上班,会被边缘化。媒体曾有报道,有的新妈妈上班后,发现办公室已被调到厕所对面,甚至有的女员工在怀孕期间便开始不受待见,处在这样的环境,又怎能奢望产后多休假?应该说,并非所有的单位都不近人情,拿劳动法规不当回事,但毕竟有无良企业或经营困难的企业存在,这种担忧也就会一直存在。
从本质上讲,休产假,与其说是产妇的福利,不如说是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与以往相比,如今最多可休7个月产假,体现了政策对产妇和婴儿的呵护,对女职工合法权利的守卫,这种看得见的进步,值得推广。
那么,女职工的担忧怎么化解呢?其实,经单位同意,可以增加产假1至3个月,这种制度设计具有弹性和张力,未必像一些人想象的那么糟糕,起码预留了女职工和单位协商的空间。正如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刘振刚所称,生育假制度应当在维护产妇和婴儿身心健康与保障女职工就业平等权之间,寻求适当平衡。在不过度增加单位负担的前提下,给予用人单位和女职工灵活安排的空间。在当前,不少企业面临生存压力,既尊重女职工的产假权,也兼顾企业的现实困难,更能体现立法智慧。
参照一些发达国家的经验,产假其实可以更长一些。比如在英国,产妇可以享有12个月产假。在德国,婴儿的父亲和母亲有12个月带薪假期。他山之石,未必可以攻玉,但提供了一种思路。
而从长远看,单纯延长产假并不是唯一出路,更合理的产假制度还应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在现有基础上延长丈夫的陪产假;二是休产假期间的补贴或奖金由政府发放,而不是由单位承担。回到北京的规定,在立法时兼顾多方利益,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这样的法规就更能深入人心,也更有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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