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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慈善事业在阳光法治下运行
萧仲文
//m.auribault.com 2016-03-17 来源: 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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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全国两会全部落幕。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举行闭幕会,全国人大以赞成2636票,反对131票,弃权83票表决通过慈善法草案,草案明确规定个人不能发起公开募捐,承诺捐款不兑现或被起诉,摊派捐赠任务构成犯罪。

  网民对中国式慈善的诟病多如牛毛。其中,慈善募集资金使用不透明,以慈善名义中饱私囊等负面新闻,曾无形中让慈善事业毁誉参半,公众对慈善组织的信任大打折扣。慈善捐款、慈善义卖等行为随时可能成为舆论风暴。

  纵观各种负面新闻,尤其“郭美美”事件后,中国慈善事业一度落入低谷。让慈善在阳光下运行,在法治中规范,是扭转时局的大势所趋。全国人大通过慈善法草案,恰好能从法治上解决慈善事业何去何从的问题,有引领方向力挽狂澜之效。

  本次通过的慈善法草案,有诸多创新。比如,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收紧社会团体转慈善组织的条件,慈善组织要财务公开等规定,在规范慈善组织的审批监管,使其运作公开、财务透明方面,具有正视听的功效。对承诺捐而不捐的行为作出处理规定,既考虑捐赠者实际情况,又防止他人假借慈善之名博眼球,可谓结合时弊的亮点举措。

  总之,慈善法草案值得期许,但别得意忘形。我们从来不缺制度、规定。走进任何单位,能看到满墙的制度规章,但问题依然很多。为什么呢?因为执行不力。慈善这种公共事业,慈善法只能作为底线保障。要唤起更多爱心,让公众重拾对慈善事业的敬重和热爱,除了让慈善在阳光下运作,在法治下运行外,还需要公民素质的培养,公共道德的净化,社会风气的养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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