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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大学生小闫发现自家大门外有个鸟窝,就和朋友架梯子将鸟窝里的12只鸟掏了出来,养了一段时间后售卖,后又掏4只。他们掏的鸟是燕隼,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11月30日,记者获悉,小闫和他的朋友小王分别犯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等,被判刑10年半和10年,并处罚款。(12月1日《郑州晚报》)
小闫和他的朋友不会想到,他们掏鸟只卖了千余元,却会让二人十余年的青春在监狱中度过。在网上,有如潮的声音为他们喊冤,认为法院“量刑过重”,“为何不再给年轻人一个机会呢”。
应该说,法院的量刑不可谓不重,却也是有法可依。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燕隼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依照2000年最高法发布的《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与其相对应的“特别严重”的数量标准为10只。
需要提到的是,报道中一些细节并未交代清楚。比如,小闫及其朋友是否知道他们所掏的鸟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掏鸟的地点是否为禁猎区?虽然,依据法理“不得以对法律的无知为抗辩”,却能通过这些细节,来探寻两个年轻人的心路.
事实上,因捕捉、贩卖野生动物而被判刑并引争议的事件,近年已多次上演。比如,2012年,浙江嘉兴3人捕获203只“三有保护动物”黑斑蛙和金线蛙,被判三至四个月拘役;2013年,河南新密一男子猎捕麻雀300余只,被判非法狩猎罪拘役6个月,缓刑一年;2014年,4人在山东定陶县禁猎区猎捕青蛙 5635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到一年不等。以往犯案的多是农民,如果说他们是因为对法律无知的话,那么身为大学生的小闫也毫无法律意识吗?这一案件直接反映出相关部门普法等工作的不到位。很多人根本不知道自己面前的是否属于国家保护动物,更不知道捕捉、贩卖野生动物的严重后果。
当然,依法严惩有巨大的警示作用,但相关部门更应该把工作做在前头。除此之外,还应该将惩治的视野延伸,着力于摧毁整个市场交易链条,因为,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如此,才不会再有像小闫这类的悲剧发生,也才能更好地起到保护动物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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