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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的吕广,前年入职深圳市中荣科技有限公司,任总工程师,负责公司“智能指纹”项目开发工作。2015年春节假期,公司安排从2月18日至25日放假,要求员工2月26日正式上班。吕广因未能及时买到返程车票,2月26日夜才赶回深圳。他曾打电话向老板请假,老板没答应,吕广认为老板太不近人情,在电话里和老板吵起来。老板大怒,电话中说:“你敢不回来,我就敢炒你鱿鱼!”老板说话算话,2月27日吕广一到公司,就接到人事部的裁员通知。老板说:“不听话的员工,再有能力,我们也坚决不要!”吕广和老板争论未果,申请劳动仲裁。前不久仲裁委作出裁决,公司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向吕广支付经济补偿2.2万余元。由于吕广是公司项目的领军人物,他被辞退后,项目荒废了。赢了官司的吕广并不高兴,因为他失去了自己十分喜爱的工作。(1月19日《南方工报》)
上述这个案例,本来不算了不起的大事,却因劳资双方相互顶撞,闹到打官司的地步,结果是两败俱伤。吕先生认为在公司没有功劳也有苦劳,老板仅因一天节后未能及时赶回公司上班将他辞退,不近人情也不合理。老板坚持“不听话的员工,再有能力,我们也坚决不要”的管理原则,也说得过去。但两人都是为了面子,出现了意气用事的冲动,要拼个“鱼死网破”。印证了那句哲言:“冲动是魔鬼。”
平心而论,离开了谁地球照样转。但在企业,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的冲动还真可能会让企业发展车轮转速减缓。所以,企业老板辞退不给面子的所谓“不听话”员工,需要冷静下来后再作出决定。同理,员工也不宜因冲动争口气,丢掉比较心仪的工作。
不过,由于用人单位处于强势地位,更容易利用员工的冲动,在员工冲动下的错误行为,借机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曾有位因为“旷工”三天被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对笔者说,他太冤了,因为一次和车间领导吵架,车间主任让他马上走人,以后别来上班了。他一气之下离开车间,三四天没去厂里。结果当他回到厂里,收到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是他连续旷工三天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他申辩是车间主任不让他上班。人事部门的人说,车间主任没这个权力,若要员工停职也是厂办下通知,难道“车间主任让你跳井你就跳井”?
冲动之下,人就会变得“盲目”了,难以辨明是非曲直和利弊轻重。工会多年来力推在用人单位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是一件很有意义的工作。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一项重要作用,就是企业内部解决争议,并不会让当事人真在“外人”面前打官司,感到伤及脸面,会让有争议的双方冷静下来,防止对抗的冲动愈演愈烈,各自为了面子意气用事。
劳资双方产生争议,已是个常态,最可怕的是冲动下当事人的行为,会给对方以及自己造成更大的伤害。只有冷静下来,才会有利于争议解决,也能使争议产生的后果,对当事人自身伤害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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