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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安静的夜晚,不该是奢求
吴迪
//m.auribault.com 2016-11-01 来源: 中工网—《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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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噪声污染远不是“就是吵一点”,它带来的“夜不安寐”和各类疾病等危害不能小觑。来自权威研究机构的结果显示,噪音危害已成为继空气污染之后的“人类公共健康的第二个杀手”。

  据《工人日报》10月30日报道,环保部近期发布了《中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报告(2016)》,披露了2015年全国城市声环境现状。报告显示,全国城市声监测夜间1/4不达标,意味着全国1/4的城市睡在噪音里。在目前“民不告,官不究”状况下,由于各部门管理权限分工不明、噪声防范措施不当等因素,噪声污染的破解困难重重。

  噪声污染远不是“就是吵一点”,它带来的“夜不安寐”和各类辐射滋扰等危害不能小觑。来自权威研究机构的结果显示,噪音危害已成为继空气污染之后的“人类公共健康的第二个杀手”。世卫组织和欧盟合作研究中心于半年前公开了一份关于噪音对健康影响的全面报告《噪音污染导致的疾病负担》,指出噪音污染不仅让人烦躁、睡眠差,更会引发或触发心脏病、学习障碍和耳鸣等疾病,进而减少人的寿命。

  从1996年颁布实施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到2015年修订后的新环保法,我国相关部门对于噪音污染的防治都做了不少努力,但根据环保部披露的数据,2015年,全国共收到环境噪声投诉35.4万件,占环境投诉总量的35.3%。从居高不下的投诉数据可见,噪声污染依然是一个严峻的环境问题。

  当下,人们经过与雾霾的斗智斗勇,对“PM2.5”“PM10”等概念有了较清醒的认知。但此前,我们对空气污染的认识与防治经历了很长一段时间,也为此付出了不小的成本与代价。对于已经成为“人类公共健康第二个杀手”的噪声污染,其防范与治理应该吸取治霾的经验教训,高度重视其危害,有针对性地防控。

  噪声污染的防治与空气污染、水污染的防治相比,有相近之处,也有其特殊性。就其特殊性来说,有执法部门取证难的问题,一般受害人和民警都缺乏专业技能与设备进行噪声证据的采集与固定。虽然新《环保法》对噪音污染增加了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条款,但执法的前提是明确什么是噪音、多少分贝算噪音,公安机关并没有实际测量能力,只能经过环保部门检测后达到噪声的标准才能进行处理,加之很多噪声是偶发性的或者非持续性的,取证认定非常困难。

  就相近之处而言,违法成本低、“九龙治水”难成合力都是不可忽视的问题。按照规定,执法者一般对造成噪声污染的当事人只是给以警告或200~500元的罚款,违法成本轻微,一些企业甚至把罚款单当成噪音污染的“通行证”,难以形成威慑;基层执法部门在噪音污染的防治中,存在职能分管部门多头管理、“九龙治水”的局面,以至于出现百姓“投诉无门”的情况。

  在噪声污染的日常治理中,既要明晰各职能部门的执法范围和边界,加强联动,也要对一些作业谨慎审批、提前公告,特定路段设立禁鸣标识、防噪设施和限速区,规划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建设环境监管网格化工作等;在规范标准及立法角度,完善噪声污染防治方面的程序性立法,具体规定噪声种类及其对应标准,加强环境执法业务能力培训,配备必要的声音测量装备,明确噪声排放申报、社会公告、调查取证、行政处罚和部门联动等全链条事项。

  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也是一条捷径。比如,英国最早绘制了噪音地图,便于公民监督和了解噪音污染,通过声学技术降噪;德国建有各种音屏障减少噪音;奥地利的马路用多孔沥青铺设,可吸收大部分摩擦噪音等等。

  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刚刚发布的《“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中,明确要求加强噪声污染防控。随着城市发展,噪音污染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将是我们必须郑重面对的一个治理难题。

  让百姓享受一个安静的夜晚,不该是一种奢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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