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 更多 |
为什么用人单位必须设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有专人负责监测,并保证监测系统正常工作?
用人单位不但要有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而且监测系统还要正常工作。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是用人单位自我管理的有效办法,它可以使用人单位及时掌握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是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并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既可以有效地防止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也可以及早地发现突发性的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苗头,采取应急救治措施,避免事故发生或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日常监测也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执法监督内容,对用人单位可以起到督促作用。用人单位违反此规定,应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用人单位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在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的真实情况的,应如何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合同中没有履行相应的义务,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合同中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的真实情况,目的是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可以使劳动者在了解真实情况后,根据本人的意愿,慎重考虑是否接受有职业危害的工作;而且也使劳动者得到警示,精神上有所防备,在其今后的工作中会注意遵守职业病防护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自我保护。
用人单位不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应如何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有助于及早发现职业禁忌者、健康受损的劳动者,及早采取措施,避免对劳动者造成进一步的损害,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益。同时,也便于分清用人单位之间的责任。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不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应如何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要求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用人单位如果违反上述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组织本单位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后,不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应如何处理?
《职业病防治法》要求用人单位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目的是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是否存在职业禁忌者、健康受损的状况,以帮助劳动者及早采取措施,避免对劳动者造成进一步的损害,由劳动者决定是否继续从事相似的职业,以达到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益。用人单位如果违反上述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动者离开时,用人单位不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复印件的,应如何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应依法为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复印件,目的是为劳动者在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提供依据。用人单位如果违反上述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