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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自治区党委党史研究室
//m.auribault.com 2016-02-24 来源:宁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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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举行第一届全体会议,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治制度是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但当时在全国普选的条件还不成熟,自上而下地建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也难以进行,因而采取了在中央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在地方通过逐级召开人民代表会议的方式,逐步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过渡。

  1952年12月24日,政协第一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举行第四十三次会议,讨论中国共产党关于1953年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提议。在这次会议上,中国共产党提议,由全国政协向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建议,于1953年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开始进行起草选举法和宪法草案等准备工作。

  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会议,正式作出《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于1953年召开由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的乡、县、省(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在此基础上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54年9月15日至18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等法律。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此,结束了由政协全体会议授权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行使最高国家权力的过渡状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正式成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新中国根本政治制度的正式确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确立和正式实行,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一个伟大创造,是我们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长期奋斗的重要成果,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利益和共同愿望。它不仅为国家的政治民主化进程确定了一种新型政权组织形式和总的民主程序,更重要的是确立了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体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根本政治制度。这种符合中国国情、体现中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的民主政治制度,为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提供了根本保证,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和巨大的优越性。(执笔:马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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