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少奇:“少数人的正当权利,亦必须尊重”
杨鹤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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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1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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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少奇主持修改的七大《党章》第一次对党员的权利作出了规定。其中第四条“在党的会议上批评党的任何工作人员”,对于扩大党内民主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七大《党章》为何写上这条规定,刘少奇指出:“在我们党内,少数服从多数,是绝对地必须遵守的。但少数人的正当权利,亦必须尊重。少数人在声明服从多数决定的条件下,有权在会议上发表他们与多数相反的意见和在表决时举反对之手,党的组织必须保证这少数人不致因此而遭到多数人任何不应有的打击与不幸。”他强调:“保障少数人的这些基本权利,是党内民主所要求的,并且是不可缺少的。因为在某些情况下,真理并不一定在多数方面,而可能在少数方面。在通常情形下,多数人是对的,少数人是错的,我们给少数人以这种权利,就是给少数人以回旋余地,好让他们恰当地改正其不正确的意见。”
刘少奇进而对党员权利的有效行使对于党的建设的重要意义做出了阐述。他认为,“只有充分保证党员这些基本民主权利,才会减少党内的某些非组织的、非政治的、非原则的批评、言论和行动,减少小广播,并引导党员群众的批评、言论和行动走向负责的、正确的轨道,走上有利于党的事业的方向。”
编辑: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