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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德国,无论是联邦法院还是各州法院,其法院经费制度的基本内容是:各法院负责起草本法院的经费概算,并提交给司法部审核;司法部完成编制法院经费预算方案后,报请议会审议批准;财政部门根据议会通过的经费预算决定,将法院经费拨付给司法部,由司法部具体分配给法院使用。德国司法行政部门在法院经费管理中起主导作用。法院经费预算的标准化、管理的精细化以及监督的严密化,是保障德国法院经费良性运行的重要基础。
德国是大陆法系国家的代表。德国国家结构分为联邦、州和地区(包括市、县、乡、镇)三级管理体制。联邦政府为中央政府,州及其以下的各级政府为地方政府。联邦和各州都有各自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机构,享有相对独立的管理权限。德国财政预算分为联邦预算、州预算和地区预算,各级财政相对独立、自求平衡。
德国法院体系种类繁多、比较复杂,主要有普通法院、行政法院、财政法院、劳工法院和社会福利法院等法院系统,各个法院系统都有自己的联邦法院和州法院。
在中央层面,德国各个不同法院系统只有一个审级:普通法院系统是联邦最高法院,行政法院系统是联邦行政法院,财政法院系统是联邦财政法院,劳工法院系统是联邦劳工法院,社会福利法院系统是联邦社会福利法院。
在地方层面,德国不同法院系统有一至三级不同的审级:普通法院系统有州高等法院、州上诉法院和州初级法院三级,行政法院系统有州高等行政法院和地方行政法庭两级,财政法院系统只有州财政法院一级,劳工法院系统有州劳工法院和地方劳工法院两级,社会福利法院系统有州社会福利法院和地方社会福利法院两级。
法院经费制度的主要内容
从总体上看,德国法院经费实行联邦和州两级保障和管理的体制,联邦法院的经费由联邦财政承担,州各级法院的经费由州财政统一负担。德国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包括法院经费预算和管理事务在内,都由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门,即司法部负责承担。联邦法院经费预算和管理工作由联邦司法部负责,各州法院经费预算和管理工作由各州司法部承担。但是,行政法院、财政法院、劳工法院和社会福利法院等专门法院的经费管理,分别由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劳动部门和社会福利部门等专门机构负责。当然,也有极少数州,如巴伐利亚州,其法院经费管理工作由州内务部承担。
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经费预算和管理的具体程序是:
(1)法院起草经费概算。在每个财政年度开始时,联邦最高法院根据上一年度法院经费支出的基本情况,起草法院经费概算方案,并报给联邦司法部审核。
(2)司法部编制司法预算。联邦司法部对联邦最高法院提出的每项经费项目进行认真核对,在联邦财政总预算的框架范围内进行综合平衡,连同联邦其他司法部门,即公诉部门和监狱管理部门提出的经费概算方案一起,制作联邦司法经费总预算方案。当然,联邦司法部在编制联邦司法预算方案时,要会同联邦财政部进行商议,充分听取联邦财政部的意见。
(3)议会审议司法预算。联邦司法预算方案编制完成后,提交联邦议会进行审议。联邦议会下设预算委员会,具体负责审核司法经费预算方案。预算委员会邀请联邦司法部、财政部等部门的有关人员进行共同商议和核查,仔细审查每项经费支出的项目名称、用款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经过审查,预算委员会提出审查意见,提交给联邦议会。议会在审议司法经费时,有权对司法经费方案进行必要的调整和修改。经过充分协商讨论,联邦议会依照预算法的规定,对司法经费方案表决,并以正式决定的形式批准司法预算。
(4)财政部拨付司法经费。联邦财政部按照议会批准的司法预算,将法院经费转拨给联邦司法部,由联邦司法部拨付给联邦最高法院。联邦财政部如果发现司法经费的申请报告不符合议会批准的要求,有权拒绝拨付。联邦最高法院在使用法院经费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议会批准的预算项目开支。
德国各州法院经费制度基本相同,大体上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1)法院提出司法经费申请。州各级法院在往年经费预算的基础上,根据当年度的工作任务,结合通货膨胀率等因素,提出本法院的经费需求报告,逐级向上级法院提交经费概算书。
(2)高等法院编制法院经费预算。州高等法院根据各级法院提出的司法经费需求,经过研究和审核,汇总形成全州法院的司法经费预算初步方案。
(3)司法部编制司法经费预算。州高等法院将编制完成的法院经费预算初步方案提交给州司法部,州司法部结合州财政预算的总体要求,按照规定的科目和限额,将各级法院经费需求,连同州其他司法部门,即公诉部门和监狱管理部门的经费要求一起,编制全州的司法经费预算方案。
(4)议会审批司法经费预算。州司法部完成司法经费预算编制后,先将其提交给州财政部。司法经费预算方案经州财政部审核后,与其他政府部门的财政预算一起,提交给州议会进行审议。州议会对司法预算方案经过讨论和审核,通过后便成为正式的司法预算决定。
(5)司法部拨付法院经费。州议会批准司法预算后,州财政部将司法经费拨付给州司法部。州司法部按照议会批准的经费科目要求,把经费拨付给州高等法院。州高等法院再将经费逐级划拨到各级法院使用。但是,人员经费(占法院经费总额的一半以上)由州司法部统一管理和分配。
从制度规定上看,各州高等法院在编制和管理经费方面如果出现困难,可以请求联邦司法部出面与州议会进行协商,由联邦司法部帮助州法院协调落实司法经费。由于各州法院经费基本上可以得到充分保证,联邦司法部几乎从来没有因为法院经费问题,行使与州议会协调的管理职能。
应当指出的,德国法院经费预算实行年度预算与滚动式五年财政计划相衔接的做法。司法部根据法院的工作任务,制订财政经费计划,列出五年内的预算规划,并根据国家中长期计划和五年财政经费规划要求,编制法院年度经费预算。这充分体现了德国法院经费编制的组织性、计划性和程序性。
无论是联邦法院经费预算,还是州法院经费预算,一旦经议会批准,其内容就具有正式的法律效力,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不得随意变更。如果由于突发事件需要增加司法经费需求,必须经过议会的严格审查和批准,通过追加预算的形式加以解决。对于法院基础建设等大型开支项目的经费,议会通常会根据联邦或各州财力决定是否批准。德国法院经费制度实行一揽子预算政策,各年度的经费结余也可结转下年使用,以形成节约法院经费的激励机制。
德国法院经费实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根据德国基本法的要求,在联邦各州范围内,国家应当为公民提供水平基本相同的社会公共服务。这就要求各州司法服务水平要保持大体均等。为实现这一目标,经济发展水平高的州应当为经济发展水平低的州提供必要的司法经费补贴,以保证那些财力较弱的州不因经济原因而妨碍其为公民提供应有的司法服务。
德国允许富裕的州可以直接拨款给相对困难的州,但是要得到联邦议会的批准。德国法院经费转移支付除在各州之间进行外,还可以在联邦与州之间进行。联邦财政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财力薄弱、收支矛盾突出的州提供资金支持。
除此之外,联邦财政还可以向各州提供各种财政专项投资,专项用于州和地方事权范围的一些必要的法院基建项目。为充分保证各州司法的独立性,各州除了通过统一的财政平衡政策得到联邦给予州财政的转移支付资金外,联邦各部门都不能给州司法部门补助任何经费。
这里应当说明的是,虽然从总体上看德国法院经费是由联邦和各州司法部管理,但是,这并不否认和排除德国法院在经费管理上的自主权。根据经费项目的不同,部分法院经费(如人员经费)的管理权掌握在司法部手中,部分法院经费(如日常经费)由法院自行管理。
实际上,无论是联邦法院,还是各州法院,其内部都设立有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负责包括法院经费管理在内的司法行政事务。法院院长既是法官,也是法院司法行政工作的负责人,他要对法院经费管理负责。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在管理法院经费时,要听从法院院长作出的决定。这样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避免和防止外界对法院独立审判案件产生干扰。因此,严格说来,德国法院经费的管理和分配实行的是双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