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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用“互联网+”把信息惠民做到极致
朱昌俊
//m.auribault.com 2016-09-30 来源: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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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政务服务”与传统政务服务的区别,不只体现为政务服务场景的变迁,更表现为能够在政府与民众之间实现更为高效的互动,把信息惠民做到极致

  日前,《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正式发布。《意见》提出,在2017年底前,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建成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2020年底前,实现互联网与政务服务深度融合,建成覆盖全国的整体联动、部门协同、省级统筹、一网办理的“互联网+政务服务”体系。

  《意见》的出台,可视为是对“互联网+政务服务”的加码。因为去年国务院印发的《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就特别对“互联网+益民服务”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不可否认,“互联网+”行动计划提出以来,一些地方和部门在探索构建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积极开展网上办事等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正如《意见》所指出的,当前也还存在网上服务事项不全、信息共享程度低、可办理率不高、企业和群众办事仍然不便等问题。在这一背景下,对“互联网+政务服务”予以加码,提出更为具体的要求与指导,很有必要。

  凡是能通过网络共享复用的材料,不得要求企业和群众重复提交;凡是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信息,不得要求其他单位重复提供……政务服务事项“应上尽上、全程在线”……这些原则的提出,为“互联网+政务服务”划出了底线。而底线之外,更为重要的是操作上的科学性。因此,《意见》首先就要求,要实行政务服务事项编码管理,规范事项名称、条件、材料等,逐步做到“同一事项、同一标准、同一编码”。这其实是对互联网规律的顺应,因为较之于线下办理,网上政务办理对于流程的规范与标准要求更高,若缺乏统一标准,则会令“互联网+政务服务”原本应该实现的效率优势大打折扣。因此,这应作为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的基础性工作之一来落实。

  基础性工作之二在于,要打破过去政务服务所依存的行政区隔与制度壁垒。传统的政务服务,往往遵循着严格的条、块分割制度,部门与地区之间都存在着明确分工的行政界线。但“互联网+政务服务”恰恰需要的是信息的共享,实现信息流通与服务提供的扁平化。因而,“互联网+政务服务”必须消灭以往不同部门与不同地区间的行政壁垒与信息孤岛,整合不同服务主体间的协作分工,真正做到“让信息多跑,让民众少跑。”

  “互联网+政务服务”与传统政务服务的区别,不只体现为政务服务场景的变迁,更表现为能够在政府与民众之间实现更为高效的互动,把信息惠民做到极致。其一,政务服务应有用户思维,更加注重用户体验,比如设立及时的信息反馈机制,服务好不好、办事流程便利与否,都应该让“用户”来打分、评判;其二,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不是要唯技术化,而是应更好地满足不同群体的需要,特别是在最初阶段,对于那些因为主客观因素,不方便网上办理的民众,应提供辅助措施,实现《意见》所要求的多元化服务。

  “互联网+政务服务”必须借力于互联网技术红利,但政府部门在推进政务服务信息化改造的同时,更有必要吸纳互联网所代表的先进理念。如更加尊重和顺应互联网的开放、共享精神。《意见》要求,加快政务信息资源互认共享,开展政务服务大数据分析,要引入社会力量,积极利用第三方平台。一些地方的实践已经证明,社会企业在利用互联网技术上更具优势,政务系统的“互联网+”升级过程中,不妨更多借助社会力量,同时在政务数据的开放共享上,向社会释放更多红利。

  “互联网+”计划的内涵与外延都很丰富,“互联网+政务服务”仅仅只是其中一个领域。但囿于公共服务在现代社会的重要性,其作用与地位却非同小可。一方面,大力发展“互联网+政务服务”本身就是对“互联网+”计划的最有力推介与证明;另一方面,“互联网+政务服务”作用于公共服务效率与质量的双重提升,必将为其他行业实现“互联网+”改造升级提供最有力的支持。就此而言,“互联网+政务服务”实在应成为“互联网+”的典范,既树立标杆,也为全社会的“互联网+”转型创造更好的公共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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