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中工网理论频道社会关注-正文
一次被赞扬的执法诠释了两条法律
殷国安
//m.auribault.com 2016-09-06 来源:北京青年报
分享到: 更多

  9月3日晚间,重庆市涪陵区警方在一家餐馆内抓捕一名持刀嫌疑人,抓捕结束后,带队的民警不忘向餐馆内的食客解释原因并道歉,视频被发布到网络后获得大量网友点赞,公安部官方微博也转发了该视频。

  公安机关抓捕嫌犯,这样的执法行为实在太正常了。但是,这次执法行为却得到了公安部的肯定:公安部打黑除恶官方微博转发了食客们拍摄的视频,并为该民警的道歉行为点赞。我也从这次执法的行动中,对有关执法的两条法律规定有了进一步的理解。

  一是,我们经常说,配合公安机关执法是公民的法律义务。例如,在公安机关查验身份证时,法律也有这样的规定。查验时,应出示《人民警察证》,并针对执法对象和现场情况,告知查验的法定理由。如果执法对象不配合查验身份证,民警要告知其有义务出示身份证件并接受查验。如继续纠缠的,应以涉嫌阻碍执行职务予以口头传唤,拒绝传唤的,可以依法强制传唤。对于公民配合查验的,“执法对象出示身份证件的,经查验排除违法犯罪嫌疑后,礼貌放行。”

  重庆市涪陵区警方的这一次执法,以行动告诉我们,当公民配合警方执法后,警方应该如何对待。新闻说,在抓捕结束后,带队的胡珂郡第一时间找来餐馆老板,亮明身份后表示让餐馆老板自己统计物品损失,随后警方会妥善处理。紧接着,胡珂郡向在场的食客说:“我是涪陵区公安局的警察,刚才我们在抓捕一名极其危险犯罪嫌疑人,给大家用餐带来不便,打扰大家了,我向大家道歉。”

  这就解释了在公民配合警方执法后,警方要做的两件事:一是向配合执法的公民表示感谢,致以歉意;二是对公民因为配合警方执法造成的损失,警方应该全额赔偿。我以为,在公民配合警方执法的规定后面,加上这两条,法律内容才比较全面、完整,也有助于该项规定的落实。这也说明,公民在配合警方执法的同时,并不是只有义务,没有权利。

  二是,此次重庆市涪陵区警方让我们更加理解了公安部关于警方执法允许公民围观拍照的规定。

  此前,公安部说,民警在执法过程中,经常遇到围观群众在一旁用手机拍摄的情况。在拍摄不影响正常执法的情况下,民警要自觉接受监督,要习惯在“镜头”下执法。这条规定的主要精神当然是说,民警执法要欢迎群众监督,允许公民围观拍照。但由于增加了一个“状语”副句“在拍摄不影响正常执法的情况下”,让公民产生了怀疑:究竟怎样叫“影响正常执法”?是否影响正常执法,由谁说了算?警方会不会以“影响执法”为借口禁止公民围观拍照?

  重庆涪陵区的警方执法似乎给出了一个“样本”。此次重庆警方的执法,是在抓捕一名吸毒后行凶的犯罪嫌疑人,地点是在饭店。就是这样的场合,饭店的客人却都在围观,而且大家都在拍照,而抓捕的警方并没有认为市民的围观和拍照会影响执法,因此也没有禁止公民围观和拍照,而且公安部看到的恰恰是围观群众拍摄的视频。警方反而表示,他们已经习惯了在群众的镜头下执法,同时也知道自己的执法行为不是在真空状态下的,而是在群众的监督下。

  这让我们觉得,既然连警方抓捕行凶的毒贩都可以让市民围观、拍照,那说明警方的大多数执法都是可以围观拍照的。相反,有时禁止围观拍照的可能不是因为影响警方执法,而是考虑其他方面,比如考虑被执法对象的隐私权而禁止拍照,还有就是当警方围捕的凶犯持有枪支,这时禁止围观就是为了保护群众的安全了。这样看来,禁止对警方执法围观、拍照的规定还需要细化,最后应该规定,如果因为影响执法禁止围观拍照引起纠纷,警方应负有举证责任,说明围观拍照影响执法的情况。

  针对民警在执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拿出了应对规范,并进行培训。现在看来,还需要继续发现和推广一些执法的先进典型来诠释这些规范,就像最高法发布指导性案例判决一样。

零容忍党员干部追求低级趣味

  趣味属于人的心理和精神上的选择,党员干部远离低级趣味,关键是要管住自己,不但筑好“防火墙”,还要备好……

扫码关注

中工网微信


中工网微博


中工网抖音


工人日报
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