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 更多 |
对城市管理秩序的认同,对城管执法的配合,从根本上看需要管理者与被管理者达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共识
深圳全市城管将全面推广“律师驻队”工作模式,年内实现“律师驻队”率达80%.请律师进驻执法队,即执法队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协议,由后者派出专业律师常驻执法队并提供法律服务,包括开展普法教育,监督和规范执法,推进和落实处罚,协调部门配合,等等。
近年来,城管在执法中与执法对象发生暴力冲突的新闻不时见诸于报端,反映出城市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存在较严重的矛盾。而彼此信任的缺失,更增加了城市管理的成本。一方面,城管的执法行为不被理解,城管队伍被“妖魔化”的现象蔓延,打与被打、伤与被伤的结果成为一把割裂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信任的双刃剑。另一方面,被管理者其实也是城市管理的参与者,但因一些管理者执法不规范,导致执法对象实施情绪化宣泄行为的现象屡屡发生,以至于被管理者出现角色错位,往往成为“抗法者”,一些市民也会因此不配合城管的正常执法行动。很明显,如果没有广泛的社会支持,城市管理就会成为“少数人的重任”,甚至陷入越管越乱的困境。
城市管理要实现有序规范,管理者与被管理者要实现良性互动,最终还是要回到依法行政的正确轨道上来。在社会管理的实践中,法治是最公平有效的手段,也是化解矛盾和冲突的关键途径。管理者只有规范自己的行为,才能建立执法公信并树立应有的管理权威,进而在履职实践中掌握主动,防止各种安全隐患和社会风险的发生。更为重要的是,法治的实施是解决人治短板的先决条件。否则,简单粗暴的城市管理模式只会激化矛盾、加剧对立,最后必将难以为继。
在实践中,推行“律师驻队城管”的工作模式有两个基础,一是有试点的成效,能够充分验证该模式的可行性。之前,深圳市在南山区沙河街道进行了试点,在该市最大的城中村——白石洲探索出“律师驻队”的执法模式,破解了城管执法的诸多难题,使得城中村的村容村貌得以大幅改观。二是有相关政策和法律作支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就明确指出,要“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这为“律师驻队城管”工作模式的探索提供了政策支持。
现实中,在行政决策的程序之中纳入法律咨询和审查制度,或通过政府外包的形式购买法律服务,或组建专门的法律机构进行把关,对避免行政法律风险能起到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律师也好,抑或法律服务者也罢,作为独立的第三方,能以公正的身份居于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既可为执法者提供法律服务,从专业上、技术上、程序上预防违法行政,以有效制止野蛮执法的发生,也可以通过发律师函、现场释法等方式,对执法对象的行为进行详细的法律说明和解释,从而让被管理者重拾对法治和政府部门的信任。一旦抛开了身份的偏见,避免了情绪化宣泄,城市管理“用法律说话”就有了坚实的保障。
对城市管理秩序的认同,对城管执法的配合,从根本上看需要管理者与被管理者达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共识。这一共识的达成,意味着整个社会都尊重并践行法治思维,并将法治作为规范个体社会行为的唯一标准。若能如此,公共管理就能更科学、更有序,城市的社会生态也会变得愈加和谐。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 | 2014-10-29 |
节俭务实高效好作风催生新会风 | 2014-10-29 |
大力建设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 | 2014-10-29 |
解读国务院全面清理规范涉企收费“路线图” | 2014-10-29 |
水门事件中的强权与法治 | 2014-10-29 |
推进依法治国深化律师制度改革 | 2014-10-29 |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 | 2014-10-29 |
熔铸中西法律的第一人——沈家本 | 2014-10-29 |
深化律师制度改革,内生的法治推动力 | 2014-10-29 |
追寻民法典的法律传统 | 2014-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