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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安问题看似老生常谈,实则是平安建设的永恒话题。社会治安好不好,不仅关系到百姓能否安居乐业,更关系到社会能否安定有序、国家能否长治久安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责任内容、督促检查、表彰奖励、责任督导和追究等方面,对各级党委和政府作出明确规定,进一步健全落实领导责任制,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3月24日《人民公安报》)
社会治安问题看似老生常谈,实则是平安建设的永恒话题。社会治安好不好,不仅关系到百姓能否安居乐业,更关系到社会能否安定有序、国家能否长治久安。可以说,公共安全连着千家万户,平安是人民幸福安全的基本要求,这一要求也是老百姓在解决温饱后的最强烈需求。
“风起于青萍之末。”任何社会矛盾都有一个从萌芽到成势、从个别到一般、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社会治安问题实际上就是社会各种矛盾的综合反映,社会治安问题正是由这些大大小小的矛盾和问题组成。要处理好这些矛盾和问题,不仅要打击不手软,更要时时防范在前,也就是说要标本兼治。因而,早在多年前,社会治安需要综合治理早已成为共识。
不论是20多年前党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作出的《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还是2001年党中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对于齐抓共管、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都有明确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此次印发《规定》,明确各地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第一责任人,无疑是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性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这对于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领导责任具体化、制度化,促进各级提高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能力水平,无疑具有更重要的意义。
认识是行动的先导。如果各地各部门的领导同志还停留在工作的老套路上,认为社会治安问题是公安机关一家的事,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工作落实不到位,一切都等于零。从各地实践看,凡是平安建设搞得好、人民群众满意度高的地方,一定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落实比较到位的地方。
实际上,关于综治领导责任制,中央有关政策文件早有规定,但往往是原则性的要求比较多,可操作性相对差一些。一些地方的领导干部出现认识上的偏差,也缘于存在领导责任制实施难、一票否决难、整改落实难等问题。针对这些突出问题,此次印发的《规定》从责任主体到责任内容,从督促检查到表彰奖励,尤其是责任督导和追究等多个方面进行了细致而明确的规定,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将成为今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鲜明特点。
根据新规定,“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等六种情形下,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将可能受到从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到实施一票否决权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严厉的责任督导和追究。这些硬杠杠的划出,无疑会让党政领导干部对《规定》产生敬畏心理,进而更加认真履职尽责,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要性提升到应有高度。
当然,“三分制度,七分执行。”制度再好,如果不执行、执行不好也不能发挥应有作用。只有扎紧制度笼子,将每一项规定落到实处,让铁规发力、禁令生威,才能切实打造出科学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真正成为推动社会治安稳定的强劲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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