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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受害者,一定要养成证据意识。其实不管是哪种诉讼,证据都是庭审的核心
3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吸引众多媒体的关注,舆论对这部介入“家务事”的法律也给予了颇高期望。有法可依是基础,但有了法律并不意味着家暴就能得到遏制。有媒体梳理了2015年至今广东法院公开的涉及家暴的177宗离婚案件,发现男性施暴的案件占到九成以上,然而,大多数女性的维权意识较低,能够向法院提供有力证据证明曾遭受家暴,并最终被法院采信的,占比不足一成。
当然,媒体的上述结论本身并不科学。既然最终法院采信的男性施暴个案占比不足一成,那前面的“发现男性施暴的案件占比九成以上”又从何而来?难道没有证据证明,只凭一方的指控就可认定“男性施暴”了?法院以证据来认定事实,记者仅凭查阅裁判文书就否定了法院的认定,实不足信。
但证据缺乏作为家暴离婚案件中受害者胜诉的最大阻碍,却是个真问题。这背后的原因,一是家暴受害者取证意识不强;二是家暴本身就存在取证难。比如,之前因遭到家暴而受伤,但当真正闹上法庭时,伤已痊愈,客观上证据无法搜集、固定。
家暴受害者,一定要养成证据意识。其实不管是哪种诉讼,证据都是庭审的核心。我们常说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庭上,实质就是“以证据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因为有证据证明的“事实”,才能成为法院据以裁判的基础事实。
现实生活中,家暴受害者常常以弱势者的身份出现。要改变家庭生活中的弱者形象,家暴受害者必须改变观念,跳出弱者形象,成为法庭上的强者。还以媒体关注的以家暴引发的离婚诉讼为例,由于我国没有专门的家事诉讼,离婚案仍被归入民事诉讼之中。依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谁主张,谁举证”是最基本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家暴受害者指责对方施暴,就得先拿出证据来证明家暴的存在。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均属家庭暴力。这一规定的进步之处在于,家暴不仅覆盖了传统意义上的人身伤害等暴力,也包括了谩骂、恐吓等精神侵害。
殴打、捆绑、残害等容易留痕的人身伤害尚且取证难,谩骂、恐吓等精神侵害更是取证难。当然,也不是毫无办法。家暴过程的视频监控、同步录音,知情人的证人证言,基层组织的调解笔录等等,都是较为有力的证据。《反家庭暴力法》中对受害人遭受家庭暴力后可向哪些部门求助、咨询有明确的指引,这些部门若有受理记录或处理意见,也是重要的证据。
为取证,夫妻双方时时警惕,处处录音录像当然没有必要。已经发生家暴,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注意搜集和固定相关证据,这却是重要的法治素养。反家暴光有法律撑腰还不够,法治素养也得跟上。(作者系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