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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新的《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于2015年1月1日起已经实施,旧的管理办法由原来制定文件的部门进行废止,是理顺部门职责的体现。相关部门和各地应以此为深化出租车改革的突破口,知难而进,加速制定出租车行业的新办法,并做好衔接过渡工作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安部联合发文,废止1998年开始施行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引起人们的关注。
交通运输部自2008年承担出租汽车行业指导职责以来,先后出台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以及《关于促进手机软件召车等出租汽车电召服务有序发展的通知》等行业政策。新的《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因此,旧的管理办法就由原来制定文件的部门进行废止,这也是理顺部门职责的体现。
但矛盾并没完全化解,近两年“互联网+”的兴起,为多年不变的出租车行业带来了很大影响,网络约车、专车的出现,让传统的出租车在原本就担负高额“份子钱”的同时,更加不堪重负,矛盾冲突不断升级。
据交通运输部统计,截至2014年年底,全国共有出租汽车137万辆,出租汽车经营企业8000余户,个体经营业户12.6万户,从业人员261.8万人,年完成客运量406亿人次。可以说,出租车行业的稳定影响着社会的安定,需要给予高度的重视,改革要加速进行。2015年初,交通运输部成立了改革工作组,联合有关部门开始研究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和规范发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顶层设计政策。经过对各个层面的意见征集后,形成了《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两个文件初稿,2015年10月10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从以上的梳理不难看出,从法律和管理职能上看,出租车行业的管理是一直有法可依,有专门的管理部门监管的。此次废止旧管理办法,可以被看作是深化出租车行业改革的突破口,相关部门知难而进的态度也应被肯定。目前,新的《意见》正在进行最后的科学调整,或将在近期出台。
一方面,加速制定出租车行业的新《意见》是当务之急;另一方面,新《意见》出台后,还需要各地方政府和相关管理部门加快细化,出台自己的规定办法。而这种办法要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的安定。
同时,在这个新旧办法相交替的过程中,做好衔接过渡工作也是关键。有关部门应相互协同,群策群力,密切监测行业动态,加强分析研判和指导,联合约谈“专车”平台,化解不稳定苗头,切实为出租车行业下一步的改革营造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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