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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定义“大慈善”
刘建国
//m.auribault.com 2016-03-11 来源: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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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11日上午举行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慈善法草案;下午举行代表小组会议,审议慈善法草案。3月16日,草案将在全国人大闭幕大会上进行表决。作为中国慈善事业建设的第一部基础性和综合性的法律,从2005年民政部对慈善法立项至今,已经历时十年有余。(3月10日新华社)

  法治的重要功能和目的,就是在于以良善的法律为根本,实现社会多方面权益的调整和维护。长期以来,我国的慈善法律体系一直没有形成,零星、散落的单行法律法规,成为了规范慈善事业的重要模式。在此模式下,强捐骗捐等现象不断出现,慈善组织公信力流失。由此,开启顶层立法模式,强化专项立法的制度设计,无疑尤为重要。

  慈善法将慈善定义为“大慈善”,其价值定位于整个社会慈善意识的提升,进而实现公共伦理的发展和完善。不可否认,长期以来,我国一直面临经济发展不平衡的情形,人口多、底子薄的现象一直存在。在这种情形下,慈善往往被定义为解决贫困,依赖于国家层面多种扶贫救助政策的出台和落地。如今,伴随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慈善的内涵不断丰富,慈善事业面临机遇与挑战,必然需要一部良善之法作为基础。

  在慈善法草案中,我们可以看到对社会现实问题的针对性,体现出“善治”的初衷和本义。比如,草案规定“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再比如,还规定了“慈善组织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慈善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等等。一系列规定,目的正是将慈善置于阳光之下,将爱心装进“透明口袋”中,也很好回应了“善有善报”的社会期望。

  慈善法是规范公共伦理的重要法律,有助于推动整个社会的公民道德建设。然而,有些人也表示出了一定的忧虑。那就是,在慈善法立法内容中,过于细化和具体的规定是不是会为爱心设置门槛。其实,慈善法定位于慈善事业的推动,对慈善行为进行必要的规范和调整,目的正是调动公众的积极性。在慈善法的基础上,也会不断完善和细化相关单行法律法规,从而构建更加完善的法律体系,确保法律规定完全落地。

  慈善法草案的审议,社会早已翘首企盼,一直保持高度关注。大众参与模式下,无疑使立法的程序和结果更加“接地气”。可以肯定,一旦慈善法草案最终通过,必然会为全社会的爱心事业提供制度支撑,真正让全民迈进“善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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