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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是上世纪80年代开始伴随我国经济体制转轨、社会结构转型产生的特殊社会群体,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2014年10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提出要求,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为农民工服务工作,切实解决农民工面临的突出问题,维护农民工的劳动保障权益。党的十八大以来,各地各部门以扩大就业和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为重点,不断加强和改进农民工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农民工群体不断扩大、结构不断变化,其就业和维权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高度重视、积极应对。
当前农民工权益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难以行使参与社会管理的权利,公民基本的政治权利存在缺失;二是就业受限制,大多从事“高危险、高强度、低薪酬、低含量”的劳动工作,取得合理劳动报酬的权利常常遭到侵害,拒付、恶意拖欠工资的现象时有发生,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文化生活和精神需求得不到保障等。三是城乡之间教育资源配置不平衡,很多农民工子女接受教育机会受限,正常的休息休假权利得不到保证;工作生活环境差,劳动保护机制缺失,社会权利难得到保障等。笔者认为,应综合施策,加快建立健全农民工权益保障法律政策体系。
加强政策引导,增强农民工就业能力和维权能力。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农民工综合素质不高、法制意识缺失的问题,积极采取就业培训和法制讲座等形式,提高农民工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技能。劳动就业部门应针对农民工群体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增强他们的法制意识,出台扶持政策鼓励支持农民工自主创业,正确引导农民工找到实现自身价值的成就感。加强对农民工群体的法律援助,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鼓励他们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支持农民工的维权行为,听取农民工正当的利益诉求,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完善制度体系,切实加强农民工权益保障。建立健全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政策体系,规范工时制度,依法保障农民工的休息权和休假权,督促企业依法支付各种劳动报酬。建立符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探索建立低费率、广覆盖、可自由转移续接并能与城乡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农民工养老、医疗保险制度。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放宽中小城镇户籍限制,吸纳具备条件的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成为市民。大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统筹考虑农民工对各项公共服务的需要,解决好农民工居住条件、子女教育、医疗和社会保障等问题。
健全法律体系,加大行政监察力度。制定完善《农民工权益保护法》,为农民工提供法律上、制度上的保护和保障。规范劳动力市场,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消除对农民进城务工的歧视性规定和体制性障碍,建立完善农民工就业信息服务体系,大力促进农民工与城镇居民就业机会均等。加强对企业行为的监管,并切实落实法律法规,对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要依法保障,对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用工单位要加大打击力度,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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