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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面深化改革、深入推进法治中国的背景下,积极引导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深入基层担任村(居)法律顾问,使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进一步向社区深入、向农村延伸、向基层倾斜,使社会最基层组织和广大群众在家门口就能享受到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保障,意义重大而深远。
目前,我国不少地区以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形式,广泛开展了法律服务进村(居)活动,收到较好反响。2013年,重庆市已有999个乡镇(街道)、10432个行政村和社区居委会通过政府付费,购买专业法律服务的形式,实现了一定层次上的法律顾问全覆盖。广东省有1309家律师事务所与1472个镇街司法所建立了挂钩帮扶关系,近8000名律师与17818个村居建立了服务关系,15287个村居为律师服务提供了专门的场所。广大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土地流转、旧城改造、赡养等矛盾纠纷的法律咨询调处、推动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保障困难群众合法权益实现、推动司法行政多项职能在基层得到有效落实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调研发现,在推行村(居)法律顾问全覆盖工作中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在宏观层面缺乏统一规范。虽然各地以不同形式制定了推行村(居)法律顾问的政策措施,但在目标任务、实施主体、服务对象、服务形式、服务内容和考核评价等方面各自为政、各行其是、缺乏统一规范等问题突出,亟待从国家层面制定出台统一的指导意见。
二是法律人才短缺现象突出。一些地区特别是一些中西部地区法律人才奇缺问题直接导致了村(居)法律顾问推行难问题,有的地区平均每个律师要担任3-5个以上村居的法律顾问,工作难度和压力确实较大。
三是经费保障制约工作的开展。购买公共服务是政府履行职能的一种新型方式。虽然绝大部分村(居)有需求、有积极性,但不少地区还未将公共法律服务列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因无财力聘请法律顾问,致使推行村(居)法律顾问缺乏基本的经费保障。就重庆市目前开展的村(居)法律顾问工作而言,全市平均每个村居全年支付的费用尚不到100元,无异于杯水车薪。经费不足的矛盾,致使这项工作更多的是流于形式,严重影响和制约了村(居)法律顾问全覆盖工作的推广。
四是重视程度亟待加强。有的地区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动员不力,律师参与不积极,工作落实迟缓,少数地区被动应付走过场,缺乏检查和考核,个别联系村对法律顾问工作重视程度不够,法律顾问与联系村领导沟通交流机会少,在上门走访服务过程中,有时会遇到闭门羹、冷眼相对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顾问律师的积极性。
五是服务规范欠缺影响整体效果。目前,不少地区村(居)法律顾问工作还缺乏相应的规范和服务标准,缺乏有益的经验和成熟的运作模式,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还需要进一步探索,服务质量和水平参差不齐,短期效果尚不明显,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法律服务工作的深入开展。
积极组织和引导法律服务人员充分发挥自身法律专业特长,运用多种形式,开展村(居)法律服务工作,是有效解决我国广大农村基层地区普遍存在的普法难、依法治理难、群众依法维权难“三难”问题的重要载体,也是政府服务民生、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途径。为此建议:
一是尽快制定出台全国性指导意见。建议司法部在各地实践探索的基础上,加强经验总结,及时制定开展村(居)法律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引导帮助各地尽快健全体制,完善机制,落实工作职责,推进村(居)法律服务工作的深入开展。同时,加强宏观层面的倾斜力度,积极做好中西部地区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引进、储备和选拔工作。
二是全面推进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制度。借鉴上海、浙江、四川成都等地采取政府购买或财政补贴等方式解决律师担任基层村(居)法律顾问的经费保障问题,把推行村(居)法律顾问制度纳入各级政府工作考核内容,将基层村(居)法律顾问全覆盖的费用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帮助和支持村(居)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法治在村(居)建设和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三是不断提升村(居)法律顾问的规范化服务水平。法律顾问工作的质量和水平直接决定法律顾问制度的成效。建议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加强村(居)法律顾问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制定相应服务规范和质量标准,加强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保证和维护对村(居)的法律服务水准。受聘担任法律顾问的法律服务人员要加强村(居)法律服务研究,不断改进服务内容和方式,延伸服务的广度和深度,探索有效的村(居)法律顾问服务机制,展现专业法律服务价值和成效,发挥好顾问服务作用。
四是建立村(居)法律顾问完善工作考核机制。建议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按照“服务为民、公益为主、正面导向、持续运行”的原则,积极做好监督、指导、考核管理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指导和帮助村(居)法律顾问更好地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各地法建办、综治委要将村(居)镇法律顾问工作纳入法制宣传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内容,村(居)法律顾问的工作情况也要纳入“村(居)政务公开”创建和“民主法治村”创建考核内容,推动和促进广大法律服务人员在服务社会管理创新、促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维护基层社会和谐稳定、夯实基层社会管理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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