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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地方债风险需强化多方监督
曾金华
//m.auribault.com 2016-01-13 来源: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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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困难与挑战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对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比如原有大量债务致使偿债压力较大、融资平台需要后续融资与转型等;二是债券发行对地方政府来说是新事物,完善制度、规范发行等工作需要逐步探索。在这个过程中,对地方债进行全方位监督与管理、防止风险累积意义重大

  2015年地方债发行工作已结束,整体过程比较平稳、顺利。根据中央“阶段性提高财政赤字率”的精神和经济发展的需要,2016年地方债有望扩容,如何防控地方债风险、更好发挥地方债在稳增长中的作用,再次引发社会关注。

  我国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经历了一个比较曲折的过程。前期,由于债务增长缺乏约束,地方融资平台又缺乏监管,风险加速累积。近年来,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地方政府融资管理,尤其是2015年开始实施的新《预算法》,“开前门、堵后门”,明确提出省级政府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建立起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新机制,同时,也加大了对地方政府违法举债或担保的惩处力度。

  当前,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困难与挑战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对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比如,原有大量债务致使偿债压力较大、融资平台需要后续融资与转型等;二是债券发行对地方政府来说是新事物,完善制度、规范发行等工作需要逐步探索。新旧因素叠加,地方政府债务治理与重构进入关键期。

  因为处在关键期,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问题就更需引起高度重视。在这个过程中,对地方债进行全方位监督与管理、防止风险累积意义重大。

  首先,严格限额管理,遏制违规举债。按照新《预算法》,地方政府只能通过政府债券举借债务,还对控制举债规模进行了规定,明确省级政府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债务,并对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上述规定旨在规范地方政府举债形式,防止乱举债和债务规模失控。因此,必须把发行债券额度和债务规模作为“红线”,任何地方政府不得逾越,还要严禁地方政府在发行债券之外以变通方式举债。严厉的惩处措施是法律的“牙齿”,必须坚决落实相关处罚规定,让地方政府不敢越雷池一步。

  其次,健全监督体系,促进规范发展。地方政府举债应该且必须接受各方严格监督。为此,要继续抓紧地方政府债务监管体系建设,强化本级人大、上级政府、社会公众、市场对地方政府债务的监督;地方政府应强化对发行债券的信息披露,增加透明度,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同时,推进市场化对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也至关重要。地方政府在发行债券中作为市场主体,应该杜绝行政干预,在信用评级、信息披露、承销发行、定价等环节按照市场规则办事。

  再次,推进相关改革,建立长效机制。地方债的规范与发展,有赖于相关改革的协调推进。当前,应加快财税体制改革,推进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适度加强中央事权和支出责任,完善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尽快建立完善地方税体系,增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促进地方财政可持续发展。同时,还应大力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提供公共产品。PPP不仅仅是一种融资模式,更是一种新的公共服务提供模式,地方政府应坚持契约精神,合理确定风险分担机制,有效控制项目风险。

  建立规范的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完善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只有加强规范管理,严格防控风险,地方债才能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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