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铲除非法集资滋生的土壤
莫开伟
//m.auribault.com 2015-12-22 来源:新华每日电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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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涉嫌非法集资的案件,从金额、波及人数到辐射范围,比任何一年都来得猛烈,甚至进一步演化成社会群体性事件。仅2015年1月至8月,全国涉嫌非法集资立案就在3000件左右,涉案金额超过1500亿元,这还未加上最近爆发的e租宝、卓达、泛亚等“地震级”案件。

  非法集资已经成为滋生在我国金融肌体上的一颗毒瘤。尤其是它不断改头换面,更具诱惑性和欺骗性。除了打着P2P、私募基金、商品交易所的旗号之外,还有打着投资咨询、融资担保、资产管理等投资理财类机构的名义,更有部分农民合作社打着银行的旗号非法集资。

  各种非法集资手法,让广大投资者眼花缭乱。究其原因,还在于监管存在真空,让非法集资有隙可钻:

  首先,监管主体缺位,使非法集资放任自流、野蛮无序生长。2007年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确定,联席会议由银监会牵头,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等十几个部门参加。但实际上省(区)、市、县三级政府防范处置非法集资力量普遍存在机构不完善、人员编制不足、经费匮乏等问题,而且部门间协调周期长、效率低,各地银监部门实际上在唱“独角戏”。

  再次,政府部门在治理非法集资上没有下真功夫,甚至有些地方政府存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现象,使非法集资失去了强大行政遏制力。不少非法集资大案中,都有地方政府领导站台背书,还有地方电视台及其他媒体倾力推崇。甚至有些地方政府,存在非法集资有利于地方经济发展的糊涂认识,对打击非法集资不动真格。

  这些监管真空的存在,无疑成了非法集资的“护身符”,为其泛滥扩张大开“绿灯”。显然,填补非法集资监管真空,已到了势在必行的时候!

  从目前看,应用四种力量填补监管真空:其一,用完善相关金融法律规范开道,及时颁布民间金融借贷和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框架。如颁布实施《民间自由借贷条例》《互联网金融条例》等,对民间借贷涉及具体内容如利率、借贷方式等重新进行界定,对互联网金融业态及其经营运作方式、审批程序等重新进行明确定位,降低准入门槛,使其步入健康运行轨道。

  其二,用政府行政力量推进,及时将非法集资监管纳入地方政府施政目标,以便形成齐抓共管局面。各级政府应消除短期利益行为,消除非法集资能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的糊涂认识,将肃清和抑制辖内非法集资危害纳入施政业绩考核,对发生非法集资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案件,追究地方党政一把手责任,增强地方党政领导治理非法集资的危机感和紧迫感。严禁政府领导为各类非法集资公司站台背书,严禁公务员参与各类非法集资、民间高利贷活动及充当保护伞,并追究刑事责任,增强行政约束威力。

  其三,政府宣传部门要把好舆论导向关,提高新闻媒体的“良心”,防止各类非法集资公司利用媒体平台大肆为自己进行欺骗性宣传,避免更多投资者被误导而上当受骗。搞好宣传引导,将非法集资组织形式、危害性向民众进行灌输,提高民众风险防范意识。

  其四,用银行风险隔离屏蔽,杜绝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资金汇划甚至贷款,使非法集资丧失便利的资金融通渠道。银行部门要提高对非法集资危害性认识,克服非法集资与己无关的心理,更要消除对非法集资泛滥的幸灾乐祸心态。因为,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等外部风险到一定时候会自然向银行业传染,银行业亦难独善其身。为此,各类银行机构不能对非法集资的相关公司提供贷款,更不能为其提供资金转移方便,使其非法集资活动所得无法逃避监管和打击。

  有关方面应及时组建专门监管队伍,加大监管力度,使非法集资无处遁形。改变过去松散型联系监管机制,结合现代金融监管体系改革要求,建立监管部门专抓、相关部门协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社会立体监管体系,形成监管合力,调动全社会力量;同时,将监管重心下移,加大市县一级监管力量,将监管触角延伸到非法集资可能发生的每个角落,提高监管反映和打击灵敏度,使非法集资失去生存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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