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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五种意识” 提高“五种水平”
陶长海
//m.auribault.com 2016-04-06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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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党委强不强、领导作用发挥得好不好,事关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全面从严治党的总要求,出台从严治党、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的系列重大举措,对完善地方党委工作制度提出了许多新要求。新修订出台的《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们党执政治国的重要组织制度,是加强和改进地方党委工作的新标杆、新规范和新指南,对于指导地方党委工作开展、规范地方党委权力运行、提高地方党委工作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我们要学习好贯彻好《条例》并将其作为地方党委工作的重要遵循。

  把握好《条例》的鲜明特点

  《条例》紧扣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大局,既与1996年版的原条例一脉相承,又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特色,我们要按照中央要求,把握好《条例》的鲜明特点,切实增强学习贯彻《条例》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一是指导性。《条例》将党中央关于从严治党、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的新要求贯穿始终,明确提出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和改进党的地方委员会工作,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促进党的执政目标的实现”的根本目的,清晰回答了新形势下地方党委工作“为了什么”“要做什么”“要怎么做”的问题,起到了思想上定向、工作上导航的作用,对于地方党委开展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性。

  二是规范性。《条例》对地方党委实施领导提出了明确的规范性要求,突出了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健全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的制度基础,规范了组织构架和成员配备,完善了决策程序和运行机制,使地方党委工作有规可循、有章可依,为地方党委权力规范运行、政治生态良性发展提供了制度规则。

  三是针对性。《条例》贯穿着强烈的问题意识、鲜明的问题导向,吸收有效经验,破除制度障碍,创新方式方法,针对新形势下地方党委工作中的问题,对地方党委组织构成和成员配备、全会决策监督事项与常委会职责规定、党委专职副书记职责、党建工作规定等内容作了精准修订和必要补充,为地方党委开展工作提供了更具体、准确的制度保障,这不仅体现了共产党人求真务实的科学态度,也彰显了与时俱进的执政能力。

  四是约束性。《条例》把规矩挺在前面,对地方党委组织构成、工作职责、组织原则、议事决策程序等作出了硬性规定,对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反对“四风”、践行“三严三实”等提出了明确要求,为地方党委立起了规矩、拉起了“红线”,对地方党委提升干事创业能力、增强依规执政意识有着极强的约束作用。

  五是可操作性。《条例》内容实在、要求具体、不虚不空,吸收了有效经验,创新了方式方法,确立的工作规则符合地方工作所需、符合群众迫切期盼,很接地气,为地方党委开展工作指明了路径、提供了抓手,有着极强的可操作性。

  学好《条例》须增强“五种意识”

  政善治,事善能。学习贯彻《条例》,需要切实增强从严、规矩、程序、担当、创新的意识,使《条例》规定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一要增强从严意识。《条例》凝聚了众多智慧,是党的地方工作经验的总结,体现了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总要求,我们要认真领会“从严”要求,坚持以“从严”态度来贯彻,严格落实“从严”责任。在落实《条例》过程中,既要认真总结本地区加强地方党委建设的生动实践和成功经验,继承和发扬好的传统、好的做法,也要对照《条例》的新论述、新标准、新要求,把中央“从严”要求真正落实到地方党委工作各个方面、各个领域。

  二要增强规矩意识。欲知平直,则必准绳;欲知方圆,则必规矩。有规矩意识,才能执行好规矩。《条例》为地方党委工作立规定矩,必须把《条例》挺在前面,时刻绷紧规矩这根弦,准确理解把握《条例》执行的标准和要求,并将其贯穿于谋划工作、议事决策、监督问责等全过程。

  三要增强程序意识。程序的价值在于可以有效制约权力行使的主观随意性。《条例》在组织原则、议事决策、监督追责等内容中,明确了工作的基本流程和程序。增强程序意识,必须要牢固树立、充分尊重、严格执行这些程序,做到坚持程序一步不缺、履行程序一步不错,坚决纠正一切不符合程序的行为,坚决维护程序的严肃性,让执行程序成为一种自觉、一种习惯。

  四要增强担当意识。地方党委作为本地区的领导核心,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推动党的奋斗目标实现上居于关键位置、负有重大责任。只有强化担当意识,切实把地方党委该担的责任担起来,勇于担当、善于作为,自觉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才能履行好《条例》规定的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保落实的重大职责。

  五要增强创新意识。《条例》确立了地方党委开展工作的规范和原则,并明确要求结合实际贯彻执行。各个地方的情况千差万别、不尽相同,实践中只有坚持贯彻落实《条例》和创造性开展工作相结合,运用创新思维和创新举措学习贯彻《条例》,才能推动《条例》在本地区落地生根。

  贯彻《条例》努力提高“五种水平”

  慎乃出令,令出惟行。加强和改进地方党委工作,必须学好用好《条例》,以《条例》为基本遵循,全面提高做好地方党委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一是努力提高总揽全局水平。《条例》规定地方党委必须发挥好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这就要求地方党委必须强化总揽全局的能力,立足全党工作大局,从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加强对地方工作的领导,集中精力研究和解决带全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的重大问题,牢牢把握正确的前进方向和经济社会发展主动权,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在本地区全面贯彻落实;必须强化协调各方的能力,学会“弹钢琴”的领导方法,正确处理地方党委与同级人大、政府、政协以及其他方方面面的关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促进各方面工作有序开展。

  二是努力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学习贯彻好《条例》,要着眼提升党委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完善地方党委议事决策机制,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厘清地方“党代会、全会、常委会”整体和“书记、副书记、常委会其他成员”个体的职责职权,建立清晰简洁的“职责清单”,做到职权大小清清楚楚、行使程序明明白白。地方各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及其成员要通过深入学习深刻理解《条例》,着力增强重大事项决策的针对性、科学性、有效性。

  三是努力提高依法执政水平。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时告诫我们“依法办事才能正确用权”。地方党委要按照《条例》要求,强化依法执政思维,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在地方的实施力度,自觉严格依法依规办事,确保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职尽责。同时要按照《条例》要求,坚持党的原则和宗旨,自觉把经济社会发展与党的建设结合起来,坚持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创造性开展工作相结合,做好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文章,正确处理党委领导与国家机关依法履职的关系,不断提高依法执政水平。

  四是努力提高从严治党水平。从严治党是我们党对人民的承诺,是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必然要求。按照《条例》要求,增强管党治党意识和责任,把主体责任记在心上、扛在肩上、抓在手上,牵住“牛鼻子”、种好“责任田”。通过立严规、施严教、强严管、抓严惩,努力让严规铁律成为一种刚性约束、让严教严管成为一种政治常态、让严于律己成为一种自觉要求,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着力营造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从政环境和政治生态。

  五是努力提高自身建设水平。打铁还须自身硬。地方党委既是一级组织,又是由不同领导成员组成的整体。地方党委要充分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提高履职尽责实效,必须始终加强自身建设。我们要运用好《条例》这个法宝,着眼提高整体能力素质,加强班子自身建设,以铁的信念、铁的斗志、铁的作风,在选干部、配班子、强组织和谋划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充分发挥中坚作用,形成上下一心干事创业的生动局面。(作者为中共重庆市江津区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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