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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国家主体功能区环境政策的若干意见》解读
政策制度的建立和落实要增强协同性
吕一河 傅伯杰
//m.auribault.com 2015-12-15 来源: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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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保护部联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日前发布了《关于贯彻实施国家主体功能区环境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以新《环境保护法》和《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为依据,对贯彻实施国家主体功能区的环境政策提出了针对性的宏观指导性意见。

  《意见》有如下特点:第一,定位高。强调了尊重经济、社会和自然规律的基本前提,以改革创新并构建与主体功能区定位相适应的环境政策和制度支撑体系为途径,切实推动各类区域维护生态环境功能、保障公众健康、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等目标的实现。基本原则上讲求制度创新为本、约束和激励并举以及面向对象的环境管理的差异化和精细化。

  第二,有的放矢,针对性强。《意见》针对禁止开发区、重点生态功能区、农产品主产区、重点开发区、优化开发区的具体特点及其生态和环境安全需求,分别从管理体制和机制、开发建设活动调控与产业准入、环境质量标准、生态保护与恢复、环境综合整治与分区管治、生态补偿、责任落实与绩效考评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明确的政策要求,从而提高了政策导向的区分度和面向落实的因地制宜和可操作性。

  第三,面向未来,保障措施得当。《意见》直接面向各省(区、市)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编制的实际需求,为未来各地加强和改善环境管理定好基调、指明方向。在具体保障措施上,强调区域环境功能明晰基础上的分区管理和分类指导,并提出相应的管控要求,建立相关的标准和导则体系;通过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规范化管理以及市县“多规合一”等试点,促进国土空间规划和管理的协调性、统一性和高效性;通过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机制的建立,促进环境管理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巩固环境保护事业的广泛社会基础;通过完善分区环境管理绩效考评制度,落实地方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从而对政府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形成强有力的制度激励;通过严格环境执法,强化责任追究,对环境违法和监管不力形成有效震慑,从而体现环境法治的严肃性和实效性。

  要把《意见》真正落到实处,还需要多方面长期不懈的努力才能保证生态保护与环境管理持久战的不断胜利。为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首先,要进一步加大在资金、资源等方面的投入,增强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环境管理履职能力。

  其次,要进一步加大对生态和环境科技发展的支持力度,为建立生态和环境综合监测、评价、预警、修复和治理提供可靠的科技保障,形成生态环境保护、恢复和治理的科技硬实力。

  第三,任何区域都具有异质性并同时具有多样的功能,生态环境保护和管理问题本身也具有复杂性、动态性、区域性、系统性的本质特征,这就决定了相关政策和制度的建立和落实必须加强各级政府和部门的协同、不同区域之间的协同乃至全社会的协同。

  第四,要努力在全国营造节约资源、珍爱生态、保护环境的主流文化。优秀文化是软实力,能够渗透到每个人的思想,从而对其行为产生重要影响。客观、强力、高效的体制和制度建设,是切实推进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进程的根本保证。然而,如果个人、群体,甚至整个社会缺乏对体制和制度的深刻理解,特别是没有对体制、制度的敬畏和奉行,再好的制度恐怕在各种利益的羁绊下,其现实效果也难免大打折扣。因此,与建设生态文明相匹配的生态文化的形成和发展,需要个人、家庭、学校、媒体、企业、政府等多方面的积极努力,政府应该发挥主导和表率作用。

  总之,维护生态与环境安全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必然要求,也是每个公民的责任。《意见》描绘了新时期环境管理的政策蓝图,而节以制度、重在践行,是人民群众的共同期待。(作者单位: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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