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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誓和守誓
沈占明
//m.auribault.com 2015-12-30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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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中国,宣誓曾经是个非常讲究的过程,守誓更是个了不得的大事。1975年在陕西出土的西周时期刻在铜鼎上的一段铭文记载了一个案件:一个相当于弼马温的养牲畜小官牧牛向组织状告领导违法。法官伯扬父根本不调查事实就判决原告败诉,原因是他违背了自己“服从上级”的誓言。

  遵守誓言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是整个社会公认的美德,抱柱而死的尾生一直被作为模范被宣传。

  西方也有宣誓制度,无论是官员履新还是出庭作证,大都手按《圣经》说一番。因为西方人长期信仰基督教,由于害怕无所不知无所不能的上帝的惩罚,强大的内心约束使得这些誓言一般能够被严格地遵守。所以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说:“誓言在罗马人中有很大的力量,所以没有比立誓更能使他们遵守法律了。”据说英国人在1842年占领香港初期审理案件的时候,曾照搬英国本土的宣誓模式,让香港人也手按《圣经》发誓,效果很不好,大家该说谎还说谎。后来听了本地人的建议,改成在佛像前赌咒发誓,说假话就“天打五雷轰”“生孩子没屁眼”,效果马上就好了,大家开始说真话。之所以有这样的变化,主要因为宣誓的效果依赖于内心的信仰。

  信仰可以是宗教上的,也可以是人性上的。宣誓者个人如果有着良好的节操,能够做到严格的道德自律,视名誉为生命,视利益如粪土,那么宣誓只是其内心道德的外在化,宣誓仪式更能够强化其个人对真假美丑的认知。在这种情况下,守誓是水到渠成的事情。反之,宣誓不过是念念稿子,喊喊口号,说者敷衍,听者随意。

  守誓的另一个重要的途径就是对违反誓言者外在的法律惩处。惩处可以是多层次的:刑法、民法、行政法,甚至责令改正、批评教育、舆论谴责等等。惩处不一定必须多严厉,但惩处必须体现必然性和及时性。相对于由于内心信仰而自愿履行誓言,通过法律惩罚强迫履行誓言是退而求其次的途径,但也是一个重要而有效的办法,毕竟人非圣贤,漫漫人生路上偶尔跑偏也不奇怪。

  但法律也不能什么样的誓言都管。近年来宣誓有泛滥的迹象,履职宣誓、出庭宣誓很正常,但搞个什么“对着馒头宣誓”“三陪小姐使用套套宣誓”“学生不作弊宣誓”“结婚相爱宣誓”等等就有点过了,是对宣誓这一古老而庄重仪式的贬低。这种“宣誓”有的根本就是道德底线的要求,有的是纯粹私权范围的问题,尤其是某地搞的对着馒头那场宣誓,宣完誓,大家咔哧咔哧把手里捧着的誓物——馒头吃了。怎么看怎么像场闹剧。

  那些走过场搞形式没有任何效果的宣誓,糟钱费事折腾人,不如不搞;那些习惯吹牛说谎作秀的宣誓人,如果守不了誓,最好别轻易像前些年周正龙“以脑袋担保老虎照片是真的”那样乱放言瞎发誓。因为有人事后会较真,看你怎样履行誓言。(作者系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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