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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和政府始终高度重视教育事业发展,始终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上学问题,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力度不断加大,有效地保障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完成学业。
四、经济转型时期的学生资助(1993—2006)
20世纪90年代以后,教育体制改革快速推进。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出台后,学生资助举措逐步增多,资助主体逐步多元,资助规模进一步扩大,混合资助成为这一阶段的主要特征。
(一)高等教育学生资助
1.政府奖助学金
(1)调整专业奖学金标准
1994年9月起,国家提高了专业奖学金的标准,民族专业奖学金提高到每生每年700元,其他类专业奖学金提高到每生每年500元。
(2)设立研究生奖学金
1994年,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办法》,设立研究生奖学金,分为普通奖学金和优秀奖学金。普通奖学金资助标准博士研究生依照工作经历奖励标准为每人每月190—230元,硕士研究生依照工作经历奖励标准为每人每月147—187元。优秀奖学金标准评定比例和发放办法等由各学校自定。
(3)设立国家奖助学金
2002年,财政部、教育部印发《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从2002年起,中央政府每年出资2亿元设立国家奖学金,每年资助4.5万名成绩优秀的家庭经济困难本专科学生。国家奖学金分两个档次: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年6000元;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年4000元。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其所在学校减免当年的全部学费。
2005年,财政部、教育部印发《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增设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分为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两种形式。国家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高校中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国家奖学金额度为每人每年4000元,每年资助5万名学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高校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国家助学金以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生活费为目的,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每年按10个月发放,每年资助约53.3万名学生。
2.国家助学贷款
1999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批转了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的规定(试行)通知》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试行)》,决定从当年9月1日开始,在北京、上海、武汉等8个城市试点,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中国工商银行办理贷款业务,帮助高校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日常生活费。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执行,为减轻学生还贷负担,财政部门对贷款学生给予50%的利息补贴。
2000年以后,国家不断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2004年6月,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健全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体制,改革贷款审批和发放办法,强化普通高校和银行的管理职责,完善还贷约束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确保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基本满足普通高校经济困难学生需要,最大限度地降低国家助学贷款风险。《意见》的重大调整内容主要包括:通过招标选择贷款经办银行;规定学生在校期间利息由财政承担,毕业后利息由学生承担;还贷期限延长至6年,同时试行基层就业贷款代偿;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给予经办银行适当补偿等。
2006年9月,教育部、财政部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由中央财政出资,对中央部属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和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3年以上的,其助学贷款本金及利息由国家代为偿还。
3.勤工助学
1993年8月,国家教委、财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勤工助学工作意见》,对高等学校勤工助学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设置、报酬标准、资金筹措、岗位设置、工作内容、奖励表彰、优先原则等做了明确要求。
1994年5月,国家教委、财政部印发《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基金的通知》,要求各高校要充实勤工助学基金,为勤工助学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基本的财力保障。1999年6月,教育部、财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学校每年须从学费收入中划出10%的经费,专门用于勤工助学工作。积极推进研究生兼任“助教、助研、助管”工作,力争用二至三年的时间,使50%以上的在校研究生能够拥有“三助”岗位;积极引导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努力开辟、增加新的勤工助学岗位。
2005年4月,教育部、团中央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中规定:“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每周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不超过8小时”“报酬原则上不低于8元/每小时”。进一步明确了勤工助学的酬金标准,切实维护了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基本权益。
4.新生入学“绿色通道”
1998年,清华大学在全国高校中率先开设“绿色通道”,即对被录取入学、家庭贫困的新生,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根据核实后的情况,予以相应资助。2000年,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印发《关于2000年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要求所有高校必须建立“绿色通道”制度。
5.其他资助措施
1999年6月,教育部、财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通知》,要求对于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各高等学校除加大学生贷款、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等资助工作力度外,还要认真执行国家制定的学费减免政策,以确保特别困难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
(二)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
1994年,国家教委印发了《关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意见》,指出要建立收费和奖学金、贷学金相结合的制度。1995年,《关于做好1995年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指出,同一学校实行统一的收费标准并在普通中专学校建立专业奖学金。1996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提出,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职业教育奖学金、贷学金。1997年,国家教委、国家计委颁布的《关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并轨改革的意见》指出,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实行缴费上学,同时各地应逐步建立健全贷学金制度、专项奖学金或定向奖学金制度。
2005年10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提出“建立职业教育贫困家庭学生助学制度”“中央和地方财政要安排经费,资助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农村贫困家庭和城镇低收入家庭子女。中等职业学校要从学校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奖、助学金和学费减免,并把组织学生参加勤工俭学和半工半读作为助学的重要途径。金融机构要为贫困家庭学生接受职业教育提供助学贷款,各地区要把接受职业教育的贫困家庭学生纳入国家助学贷款资助范围”。
2006年,财政部、教育部印发《关于完善中等职业教育贫困家庭学生资助体系的若干意见》和《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充分发挥各级政府、中等职业学校、金融机构、社会团体等的作用,努力构建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体系。
一是建立助学金制度。从2006年起,由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安排资金,设立国家助学金,向中等职业学校特困家庭学生提供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000元。其中,中央财政每年安排8亿元资金。
二是建立奖学金制度。在中等职业学校设立政府奖学金、专业奖学金和定向奖学金,主要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其中,政府奖学金主要由省、市(地)政府安排专项资金设立。专业奖学金和定向奖学金由有关行业企业或地方政府设立。
三是建立以学生参加生产实习为核心的助学制度。中等职业学校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半工半读制度,力争做到学生在最后一学年到用人单位顶岗实习。让学生通过顶岗实习,获取一定的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开支。
四是建立学费减免制度。中等职业学校都要建立学费减收和免收制度,每年安排不低于事业收入5%的经费,专项用于贫困家庭学生的学费减免。
(三)义务教育学生资助
1995年7月,国家教委、财政部印发《关于健全中小学学生助学金制度的通知》指出:“助学金以抵减该生的书本费、杂费、寄宿费的方式发放,原则上不发给学生本人。”
2001年6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提出:“各级人民政府要完善并落实中小学助学金制度,从2001年开始,对贫困地区家庭经济困难的中小学生进行免费提供教科书制度的试点,在农村地区推广使用经济适用型教材。采取减免杂费、书本费、寄宿费等办法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负担。”
2003年9月,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提出:“争取到2007年时,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经济困难家庭学生都能享受到‘两免一补’待遇。”2004年2月,财政部、教育部印发《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工作暂行管理办法》,决定从2004年秋季新学期开始,将免费教科书发放范围扩大到中西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同时推动各级地方政府落实免杂费和寄宿生生活费的政策。
2005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快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两免一补”实施步伐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确定建立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在2005年至2010年的5年内,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对贫困家庭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四)社会资助
这一时期,教育基金会的完善和发展,拉动了社会捐资助学事业。在全国范围内,各级各类社会奖助学金项目先后设立。从捐资主体来看,既有企业单位、事业单位,也有个人;从捐资渠道来看,既有利用基金会平台的,也有直接面向受助者的;从资助对象来看,既有助困的,也有奖优的,同时也有面向特定群体设立的资助项目。一些资助项目代表性强、辐射面广、影响持久,主要有宋庆龄奖学金、宝钢教育奖、曾宪梓奖学金、恒安济困助学金、华为寒窗学子奖学金、中国科学院奖学金、“五四”奖学金、杨纪琬奖学金、新长城助学金、华夏学子奖助学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