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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立法的必要性及立法建议
丁莹
//m.auribault.com 2015-11-23 来源:中工网—《安徽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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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从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工资支付制度,重点解决工资支付方面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不断完善劳动保障政策法规等方面阐述工资立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通过工资立法的层次、内容、特色,特别是工资立法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等方面提出可行性意见和建议。对工资立法构架及主要内容提出系统性、可操作方案,作为工资立法方面的参考。

  工资是劳动者赖以生存的物质保障,也是劳动价值的具体体现。工资在现代经济社会中的基础地位越来越明显,杠杆作用越来越突出。一方面,劳动者在付出劳动,创造财富的同时获得经济利益和社会地位,有利于激发劳动者干事创业的工作热情;另一方面,企业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薪酬体系,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促进企业健康稳定发展。因此,工资是企业与劳动者之间联系的重要载体,发挥好工资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能够把企业的发展与劳动者的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更好地实现劳动者创造财富与企业发展并进,企业发展与经济发展相互促进的良好局面。劳资关系的基础是工资关系,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是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课题。

  一、工资立法的必要性

  工资立法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是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现实所需,也是建立健全劳动保障法规体系的必然要求。

  首先,目前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工资分配制度,无论从国家宏观调控还是当地政府的微观操作上来看,都有具体的操作方法,基本做到可调可控。相对而言,企业工资分配以及正常增长机制无论是从理论还是实践上来看,都缺乏与之相适应的配套方法和操作手段,对工资领域特别是拖欠劳动者工资缺乏强有力的保障措施。企业欠薪问题已经成为困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因此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工资支付制度,保障劳动者的工资权显得尤为重要。

  其次,于1995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只是在第五章对工资支付、同工同酬做了原则性规定,虽然设定了最低工资制度,但缺乏对工资如何分配,如何建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相互促进的工资关系,保障职工工资收入与企业发展水平相适应,特别是如何构建通过工资手段促进企业健康发展,职工收入普遍提高的工资支付保障机制等,为此,有必要对工资方面进行立法。

  再者,虽然目前我国部分省市在工资支付方面有立法,但这种立法层次不高,立法技术和手段尚达不到工资立法的内在要求。且地方立法同样受到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因素制约,工资立法的适用范围也受到一定的限制。原劳动保障部制定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涉及工资支付内容不多,已不能满足实际所需。因此,建立统一的工资支付体系,对工资支付制度和保障机制进行统一设计,从宏观和微观,理论和实践多方面掌控工资分配方式,发挥工资在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中的突出作用等,因此,国家层面上的工资立法显得非常必要。

  最后,于1995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确立了我国现行的劳动保障基本的法律制度,即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制度、社会保险制度、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制度、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工资支付制度等。为使我国基本劳动保障法律制度得以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出台了《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国务院法规以上的配套法,从中可以看出,唯有工资支付制度尚没有国家层面上的配套法。因此,从完善劳动保障政策法规体系的角度来看,工资立法也有其必要性。

  综上,为使得工资支付制度能得以有效贯彻实施,厘清工资关系,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最基本、最重要、最密切的纽带作用发挥好,有必要从国家层面上对工资进行立法。

  二、工资立法建议

  工资立法应服务于当前经济和社会发展,同时要着眼于未来,注重解决实际问题,体现工资立法的自身特点。

  (一)立法层次。工资是劳动保障事务中的一部分,工资立法的立法环境、立法条件与其他劳动保障配套法不尽相同。工资立法需要较高的立法技术和立法手段,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和完善。部分领域工资支付规定和有关工资立法的观点有待于在实践中进一步检验。因而,工资的立法应当是渐进式的,目前我国地方立法基础已经基本形成,从企业工资支付的大环境来看,工资立法在国务院法规层次较为合适,按照《立法法》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相关规定,立法的名称可以暂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资支付暂行条例》,待工资支付的实践和理论进一步成熟后,再上升到全国人大层面上立法。

  (二)主要内容。每部法律的立法都有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主要内容、法律责任等基本内容。工资立法也应包括这些基本内容。但作为专业领域立法,也应有其他方面的主要内容。工资立法的其他方面建议体现在:一是对工资含义的解释;二是对工资集体协商的规定;三是对最低工资适用的规定;四是对特殊情况下支付工资的规定;五是对支付工资保障制度建设等。工资立法同样应当体现劳动法立法特点,即侧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重点是工资支付保障措施的制定。特别是要加大对预防和处理欠薪制度的设计,明确建筑施工等重点领域分级承包用工责任主体,欠薪逃匿的法律后果,建立司法联动处理机制等,明确属地管理原则,形成政府主导、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等。工资立法同样要考虑企业发展与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通过工资支付制度设置,利用工资杠杆作用,促进企业建立健全本单位工资支付体系,把工资支付与企业发展有机结合起来,形成良性互动新格局。

  (三)立法特点。每部法律都有自身特点,工资立法也应体现自身特点,而这种特点主要表现在工资立法应当解决实际问题上。调研发现,目前我国工资支付存在的实际问题,且需要通过立法解决的:一是加班工资计发基数。加班工资计发基数在实践中争议较大,出现问题也比较多,建议立法考虑解决这个问题。目前,安徽、江苏、北京、上海等省市工资支付方面有相关规定,可以借鉴。二是劳动定额标准。劳动定额是工资支付的瓶颈,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条的规定,立法应当体现劳动定额标准制定时的民主程序,必要时可以对计件、计时等工资支付方面做出“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等工资计发形式的,用人单位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与计算方法,其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标准对应折算,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类似规定,切实解决部分工资支付形式下,支付标准过低的现实问题。三是最低工资标准的运用。在现有的最低工资支付制度方面,侧重考虑解决特殊群体的生活保障问题,比如可以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实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结果兑现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约定每月预付劳动者部分工资,且预付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等类似规定,重点防控建设施工等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等。当然,工资立法还应体现在欠薪制度设计上,比如重点领域保障金制度建立等。

  三、工资立法架构建议

  按照工资立法所涉及到的内容以及立法的基本框架,建议工资立法基本构架为:

  第一章:总则。具体明确立法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工资分配原则,方式,工会以及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在工资分配中的地位和作用。

  第二章:一般规定。具体明确工资支付制度、要求、工资集体协商、同工同酬,工资指导线和劳动力市场价位,工资组成、支付标准、加班工资支付、加班工资计发基数,各种工时制度下工资支付规定,工资支付方式,用人单位依法代扣代缴工资款项等。

  第三章:特别规定。试用期、各种假期、视同提供劳动等情况下工资支付规定,劳动定额,用人单位停产、破产关闭时工资支付标准,工程建设等领域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特别规定等。

  第四章:监督检查与争议处理。检查的方式及内容,重点监控手段,劳动者举报欠薪规定,工会在拖欠工资群体事件中的地位和作用,拖欠工资的救济渠道,劳动仲裁举证责任以及先予裁决、先予执行等。

  第五章: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法律责任,欠薪主体入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罚项目与标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等。

  第六章:附则。重点明确与工资有关的概念,条例实施的时间等。 (作者单位:六安市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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