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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商关系解读
王红一
//m.auribault.com 2016-04-27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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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商关系,或许是一种最复杂的关系。冯仑的《野蛮生长》中“离不开,靠不住”一语,道尽传统政商交往之无奈与艰险。政商关系,无疑是任何一个国家中最重要的关系之一,在相当程度上反映着一个国家的社会政治和经济生态。政商关系分寸之把握,对于商人而言,是门艰深的学问;对于政府而言,更是一项艰巨的制度工程。

  4月22日,广东省委、省政府批准同意《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推动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印发实施,明确了政商交往的“正负面清单”。《意见》共六章三十条,主要规范机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与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的交往。《意见》其实是对今年两会期间习近平总书记用“亲”“清”二字概括的“新型政商关系”进行了制度化解读和阐释,对画出政商之间楚河汉界,使政商交往规范有度进行了有益的尝试。

  “亲”主要体现于政府对民营企业的保护。转型时期不健全的市场体制下,政府毫无疑问具有强势地位,拥有政策制定、资源分配、招标投标等权力,也给处于体制外的民营企业提供了寻租的空间。天生弱势的民营企业为谋生存谋发展,往往不择手段;甚至于,一看到成功壮大的民营企业,人们会不自觉地戴上寻租“原罪”的有色眼镜。2015年4月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三局在北京联合发布的《2015年中国企业家刑事风险报告》显示,在2014年至2015年统计年度,涉及犯罪企业家921人,其中,民营企业家751人,占比81.54%.如果将民营企业家犯罪多的原因简单归结为其缺乏现代企业意识,法律观念不强,没有把腐败作为经营风险来认识和对待,违法成本过低等,恐怕有歧视民营企业家之嫌。《意见》将优化政务服务作为正面清单,将保护和服务民营企业作为立足点,很有必要。实际上,只要各级政府能够落实公平对待民营企业、尊重并维护民营企业的正当合法权益足矣。

  “清”体现为约束政府和企业行为。政商交往,如能各行其道,自然容易清清白白。各行其道,君子之交,前提是各有其道,彼此没有利益瓜葛。政商关系,核心是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政府与市场界限不清,政商角色难分;政府可以对市场企业进行干预,权力缺乏监督,官商勾结自会盛行。实践中,企业家为官员铺路,官员为企业家搭桥,政商结成不正当利益的共同体,一荣俱荣,一损俱损,例子多不胜举。《意见》通过规范政商交往行为“负面清单”意图切断官商之间的利益勾兑途径,很有现实意义。《意见》称将建立守廉激励和失廉惩戒机制,完善商业贿赂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和不廉洁企业及其负责人“黑名单”制度,这些制度可与目前的企业信用惩戒制度对接,如利用工商登记的企业异常名录信息系统和部门协同执法予以实现。

  从长远来看,深化经济和政府体制改革,使民企获得平等对待,市场居于决定地位,强化信息公开,将政商关系置于透明监督之下方为治本之策。(作者系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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