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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稀银:在押人员“买春”,驻所检察官哪去了?
//m.auribault.com 2016-01-04 来源: 东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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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岁的何玉玲(男),在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看守所内服刑期间,接受了一次性服务。2015年5月2日晚,他在“在押人员伙房”内,与一名被看守所副所长私带进来的失足女青年发生了性关系,“约20分钟”。这一高墙电网内的丑闻,因“群众举报”案发。(1月3日《华商报》)

  如果说东乡县公安局纪委在2015年5月接到了关于雷荣辉的举报,并对其行为只作一般违纪处理已是“大事化小”的话,那此次再遭举报该局纪委书记称对此事已经调查处理完结,在上级公安部门复查阶段,不便再行评论,以及抚州市公安局表示已对此事启动复查程序,我们不必带有过多期待,即使雷荣辉受到应有的法律追究,这也不是公平正义的胜利,而只是舆论倒逼下警方无可辩驳后的所谓让步。

  实际上,看守所内发生各类离奇的里应外合、监守自盗案件,无论是舆论也好,还是警方自身也罢,似乎将追责的重点总是放在由警方“内部自查自纠”上,俨然疏忽、乃至淡忘了本应存在并且应该发挥突出作用的一个机构——检察院驻所检察室。

  依据2008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的任务是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正确实施,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看守所监管秩序稳定,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的职责的首要即为“对看守所的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派驻检察人员每月派驻看守所检察时间不得少于十六个工作日,遇有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检察。而派驻检察人员在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或者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纪律责任。

  令人遗憾的是,在各地看守所内发生的各种离奇和渎职失察案件中,我们几乎都不见检察院驻所检察室本应起到的监督和防微杜渐作用,印象中好像只有在浙江叔侄冤案中看守所驻所检察官张飚坚持5年助叔侄俩翻案成功,就再也不见驻所检察官在监督看守所日常管理上所发挥的牵制和监督作用。我们不能说所有驻所检察室是形同虚设,但其驻所监督的效果甚微这确是不争的事实。这也就提醒司法机关必须强化这方面的工作,尤其要加强检察院驻所检察室的建设,并对相关检察官实施严格的考核与监管,绝不能让其可有可无,乃至在历次看守所监守自盗事件中总是扮演着“隐身人”的角色。

  我们不妨回到东乡县看守所的这起在押人员“买春”事件,如果说两位干警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导致丑闻发生,驻所检察室却未能及时发现、阻止和启动牵制追究已然严重失职的话,那在此后知情人举报后到底又干了些什么?现在此事件因为涉事警察被处置过轻而再遭举报,驻所检察室是继续装聋作哑,还是弥补过错呢?

  雷荣辉不仅应受到治安处罚,其行为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容留他人卖淫”的规定,如果经调查不只这一次,那就可能构成容留他人卖淫罪,其还可能涉嫌玩忽职守罪。而作为看守所的管理机构东乡县公安局领导们必然要承担连带责任受到追究。至于检察院驻所检察室和其上级东乡县人民检察院,自然也是难辞其咎。说得更加直白一点,也正因为你们的形同虚设,才使得看守所里如此乱象环生,以此追究你们失职渎职之过一点也不过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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