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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学生资助70年
//m.auribault.com 2019-09-23 来源: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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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和政府始终高度重视教育事业发展,始终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上学问题,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力度不断加大,有效地保障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完成学业。

  2019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新中国成立以来的70年,是中华民族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站起来、富起来、强起来的70年,是教育事业快速前进、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智力支撑和人才保障的70年。在这70年里,党和政府始终高度重视教育事业发展,始终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上学问题,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力度不断加大,有效地保障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完成学业。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学生资助(1949—1965)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告成立,标志着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基本胜利,并开始向社会主义社会过渡。新中国成立初期,为了促进教育快速发展,我国开始探索实行一系列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新型学生资助政策。总体上看,1949—1965年间,我国学生资助实行学生供给制、人民助学金、学杂费减免等。

  (一)学生供给制

  新中国成立初期至1955年,我国实施了一段时期的学生供给制,资助对象主要包括军政干部学校学生、干部子弟学校学生、少数民族学生和烈士子女学生。对于这部分学生,不收学费,同时提供免费住宿、伙食和服装,并发放一定额度的津贴,用于购买洗漱等基本生活用品。

  1952年7月,政务院印发《关于调整全国高等学校及中等学校学生人民助学金的通知》,取消了针对少数民族学生的供给制待遇,改为发放助学金。1955年7月,财政部、教育部、国务院人事局联合印发《关于取消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供给制待遇的通知》,取消干部子弟学生的供给制。1955年8月,教育部、内务部联合印发通知,取消烈士子女学生供给制,改发助学金。

  在这期间,我国军政干部学校也进行调整,一部分转为正规军事院校,对学生继续实行供给制;另一部分则组建或并入各类普通高校,取消供给制,改发助学金。至此,除正规军事院校的学生外,供给制或全公费政策均先后取消,改为实施人民助学金政策。

  (二)人民助学金

  新中国成立前,我国部分地区已开始实施助学金制度,但在不同区域、不同学校之间资助标准存在较大差异。新中国成立后,国家逐步对人民助学金制度进行统一和规范。

  1952年7月,政务院印发《关于调整全国高等学校及中等学校学生人民助学金的通知》。随后,教育部印发《关于调整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工工资及学生人民助学金标准的通知》,对政务院的决定加以细化,统一规定了全国各级各类学校学生助学金的基本发放标准。具体为1.高等学校学生全部发放人民助学金,其中非师范院校学生每人每月12万元(当时人民币币值为旧制单位,1955年3月实施币制改革,以1万元旧币折合新币1元);师范院校本科生每人每月14万元,专科生每人每月16万元;升入高等学校的在职干部每人每月32万元。2.普通高级中学按总学生数的30%确定发放比例,每人每月9.5万元;初级中学按总学生数的20%确定发放比例,每人每月8.5万元。3.中等专业学校(高中程度)、初级中等专业学校(初中程度)学生全部发放,每人每月分别为10万元、9万元。4.工农速成中学、工农速成小学的学生全部发放,每人每月均为30万元。

  人民助学金自1952年统一设置与实施后,其制度体系在1966年之前没有大的变化,除对资助标准进行调整外,资助对象也发生了一些调整,主要表现为从普惠制逐渐转变为面向经济困难学生。1955年8月,高等教育部发出《关于执行全国高等学校(不包括高等师范学校)一般学生人民助学金实施办法的指示》,将本专科学生发放对象由“全体发给”改为“部分发给”。根据学生不同的家庭经济条件确定是否发放以及发放数额。家庭富裕能自费者,不发给助学金;能自费半数或1/3伙食费者,发给所缺部分;完全无力负担者,发给全部伙食费。1955年本专科学生助学金资助比例为70%,1964年提高到75%。1963年8月,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调整中等专业学校学生人民助学金问题的报告》,将发放范围调整为各校学生总数的60%—80%。中等师范学校和护士、助产、艺术、体育、采煤等专业的学生,以及由人民公社保送入学的学生,仍全部发给助学金。这一期间,初高中人民助学金总体享受比例也逐年降低。如,1955年高中降为28%,初中降为18%;1956年高中降为24%,初中降为14%;1957年高中降为20%,初中降为10%。

  (三)学杂费减免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普通小学没有全面实施助学金制度,部分学校收取学杂费。

  1955年9月,教育部、财政部印发《关于中小学杂费开支管理办法的几点意见的通知》,提出“合理地征收杂费并发挥杂费的作用与效能,以补助中、小学校教育经费之不足,保证中、小学校的教育工作及其发展的需要”。通知同时规定,“为了照顾经济上有困难的烈、军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城乡工农劳动群众的子女入学,经学生家长申请,并持有乡以上人民委员会的证明文件,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酌予减免杂费总数的一部分或全部”。其减免数额,“一般以不超过应缴杂费总数的20%为原则”;而减免人数,“则不得超过学生总数的30%”。对少数民族地区、老革命根据地和山区,视具体经济情况酌情予以照顾,可适当扩大减免比例。

  二、“文革”前后的学生资助(1966—1977)

  1966年5月到1977年,这一时期的学生资助工作整体延续了之前17年逐步改革发展起来的学生资助政策,人民助学金制度仍然是学生资助的主要形式。受高教部、教育部相继撤销和高等教育停招、职业教育停办等影响,学生资助工作也体现出一些与之前不同的特点,烙上了深刻的时代印迹。

  (一)人民助学金

  对于“文革”开始以后仍然在校学习的高等学校本专科在校生和研究生,依然按照之前实施的人民助学金发放办法发给人民助学金。

  1970年,我国大学恢复招生,改变了以往通行的高考招生办法,直接从工农兵中选拔、推荐优秀对象免试入学。国家调整了工农兵学员的人民助学金发放办法,由“文革”前的按一定比例资助改为全面资助(所有工农兵学员均享受生活费资助)。来自工厂的学生学习期间每人每月由学校发给伙食费和津贴费(各地标准略有差异,如北京、上海每人每月19.5元,武汉每人每月17.5元),其中十年以上工龄的老工人工资由原单位照发,但要扣除学校发放部分;来自农村的学生由学校发放;解放军学员由部队负责发放。

  1973年4月,国务院批转《国务院科教组关于高等学校1973年招生工作的意见》,入学时满5年工龄和入一年左右进修班的国家职工,工资由原单位照发,学校不再发伙食费和津贴费。其他学生(解放军学员除外)发放伙食费与津贴费。其中,伙食费普遍发放;津贴费用于学生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上的困难补助,分定期补助和临时补助两种,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评定,对家庭经济条件较好的学生,可以不发给津贴费。学生家庭生活有困难的,仍由原单位给予适当补助。

  1973年7月,国务院批转的《国家计委、国务院科教组关于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办学几个问题的意见》指出: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学生入学时满5年工龄的国家职工,在校期间的工资由原单位照发;工龄未满5年的国家职工(包括学徒工)、退伍回乡军人、民办小学教师等由学校发给伙食费和津贴;应届初中毕业生入学,家庭经济困难的可享受人民助学金。

  (二)其他资助措施

  “文革”时期,我国城乡中小学实施缴费入学的成本分担机制。1974年1月,国务院科教组、卫生部、财政部共同印发了《关于中小学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暂定中学助学金标准为城市每生每年2元,县镇和农村每生每年3元。各个学校依据自身财力,因校制宜地实施了学费减免政策。同时发展校办工厂、农场,组织学生参与勤工俭学,收益按专项资金管理,不缴纳所得税,也不向财政上缴利润,主要用于学生学工学农时的困难补助和解决学生的学习费用。

  三、改革开放初期的学生资助(1978—1992)

  1978年至1992年的十五年,是我国改革开放的起始阶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党和国家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转型,教育体制改革也全面展开。学生资助领域的制度设计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逐步形成以政府资助为主体、社会资助为补充的政策格局。

  (一)高等教育学生资助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高等教育逐步得到恢复、调整和发展,高等教育的学生资助逐渐从人民助学金为主,过渡为奖学金和助学金共存,再到奖学金和贷学金并行。

  1.以人民助学金为主时期(1978—1983)

  改革开放初期,高等教育学生资助延续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人民助学金制度,即高校不收取学生的学杂费、住宿费,国家定期发放人民助学金。但是,对于不同地区、不同类别的研究生和本专科生,人民助学金覆盖范围和发放标准有所差异。

  1977年12月,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学校和技工学校学生实行人民助学金制度的办法》规定,研究生、高等师范、体育和民族学院学生,一律享受人民助学金,享受比例按100%计算。其他高等院校学生,其助学金的享受比例按75%计算。国家职工被录取的研究生和满五年工龄的国家职工进入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工资由原单位照发,一切费用自理,不享受人民助学金。国家职工被录取为研究生后,如原工资低于研究生人民助学金标准,经原工作单位证明,可按人民助学金标准,由学校补发差额。应届大学毕业生中工龄不满五年的国家职工,在校期间不由原单位发给工资(由学校发给生活费或人民助学金)的毕业生被录取为研究生后,仍实行人民助学金制度。

  1979年8月4日,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颁发实行职工助学金的规定,指出连续工龄满五年的国家职工考入高校后,将一律实行职工助学金制度,不再享受原工资和原单位其他待遇;一般学生实行人民助学金制度,除高等师范、体育、民族学生全部享受人民助学金外,其他学生的人民助学金享受面按75%计算。1982年起,国家职工被录取为研究生的,不再享受原单位发放的工资待遇,一律实行人民助学金制度。

  2.助学金奖学金共存时期(1983—1986)

  1983年7月,教育部、财政部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专科学校人民助学金暂行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人民奖学金试行办法》,在继续实行人民助学金制度同时,增设人民奖学金。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专科学校人民助学金暂行办法》规定,一是将人民助学金分为职工学生人民助学金和一般学生人民助学金两种。凡连续工龄满五年以上的国家职工被录取到高等学校后,全部享受职工学生人民助学金。连续工龄不满五年的国家职工和应届高中毕业生及其他社会青年被录取到高等学校后,生活困难而又符合条件的,也可以申请享受一般学生人民助学金。二是缩减原有人民助学金的资助比例。除高等师范、体育(含体育专业)、农林和民族学院的学生仍按100%享受人民助学金,煤炭、矿业、地质、石油院校(含单设专业) 按学生人数的80%享受人民助学金外,其他各类院校发放人民助学金的比例由75%降至60%。三是对部分专业的学生发放伙食补助。对于高等学校中的体育、航海、舞蹈、戏曲、管乐专业,水产院校中的海洋捕捞、轮机业和刑警院校的学生,不论是否享受人民助学金,加发40%以内的专业伙食补助。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人民奖学金试行办法》规定,人民奖学金暂按学生总人数的10%—15%范围内掌握;每生享受奖学金的最高金额每年以不超过150元为宜。

  3.奖学金贷学金并行时期(1986—1992)

  1986年7月,国务院批转的《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改革现行普通高等学校人民助学金制度的报告》提出,将人民助学金制度改为奖学金和学生贷款制度。同年,国家教委在全国85所普通高等学校进行奖、贷学金试点。

  1987年7月,国家教委、财政部联合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的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贷款制度的办法》,要求所有高等院校实行奖学金和贷学金制度。奖学金分为优秀学生奖学金、专业奖学金、定向奖学金三类: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共分三个等级:一等优秀学生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5%评定,每人每年350元;二等优秀学生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10%评定,每人每年250元;三等优秀学生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10%评定,每人每年150元。专业奖学金适用于考入师范、农林、体育、民族、航海等专业的学生。分三个等级:入学第一年,一律享受三等专业奖学金,每人每年300元。从第二学年开始,按学生人数的5%评定一等专业奖学金,每人每年400元;按学生人数的10%评定二等专业奖学金,每人每年350元;其余85%仍享受三等专业奖学金。定向奖学金适用于立志毕业后到边疆地区、经济贫困地区和艰苦行业工作的学生,具体金额由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根据计划确定的名额设立。

  《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实行贷款制度的办法》规定,国家向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无息贷款,最高贷款限额每人每年不超过300元,发放贷款的比例严格控制在本专科学生人数的30%以内。

  (二)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

  这一时期,中等职业教育由以人民助学金为主,调整为适当收取学费和减免学费。

  1977年12月,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生实行人民助学金制度的办法》规定,中等专业学校师范、护士、助产、艺术、体育和采煤等专业的全部学生享受人民助学金,其他学生的人民助学金享受面按75%计算。满五年工龄的国家职工进入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工资由原单位照发,一切费用自理,不享受人民助学金。

  1985年5月,国务院发布《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师范生和一些毕业后工作环境特别艰苦的专业的学生,国家供给膳宿并免收学杂费。对学习成绩优异的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对确有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必要的补助。现已在校的学生,仍按原来的规定办理。”

  1986年,劳动人事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关于颁发技工学校工作条例的通知》规定,技工学校按国家计划招收的学生,实行助学金和奖学金相结合的办法。

  1991年,国家教委、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劳动部发布了《关于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收取学费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指出:“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属非义务教育,自1991学年起,对中等专业学校(不含中师)、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新入学的学生适当收取学费。但对工作条件艰苦或者国家重点扶持的专业,则可以免收或减收学费。”

  (三)义务教育学生资助

  这一时期,义务教育学生资助以助学金、学杂费减免为主。

  1986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实施<义务教育法>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指出,国家在初级中等学校和部分小学(主要包括少数民族地区,其他贫困地区和需要寄宿就读的地区)实行助学金制度,具体办学和标准由各地自定。

  1992年颁布的《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当酌情减免杂费。对享受助学金学生的范围限定为初级中等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困难地区、边远地区的小学及其他寄宿小学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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