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中工网理论频道工运理论专家-正文
任建岗:法治工会建设之我见
//m.auribault.com 2015-12-25 来源:中工网—《劳动者报》
分享到: 更多

  《劳动法》和《工会法》是我国劳动法律体系两部重要的基本法律,《劳动法》规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工会法》规定:“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维护职工的合法利益。”这些规定表明,工会突出维权职能是法律赋予工会的特殊责任。工会应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更好地代表职工群众利益,强化维权意识。

  根据法治建设的一般要求,把工会工作纳入法治轨道,个人认为,应注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推动健全工会活动的法律保障体系。当前,在贯彻实施《工会法》中,还存在着认识不到位和措施不够有力等问题。需要继续采取多种措施,积极推进《工会法》的贯彻实施。在有立法权的地方,工会要积极推动当地人大修订《工会法》实施办法及相关法规;全总要积极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释,推动和参与有关方面制定机关工会条例;要加强调查研究,对一些法律、法规规定较为原则的问题,提出具体的解决办法和修法建议。

  (二)积极推进和参与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是实现工会依法维权的重要环节之一。工会推进建立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重点,就是建立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在国有及其控股企业,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必须坚持。在非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要认真探索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与企业、事业单位相适应的职工民主管理形式,组织职工参与企业、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

  (三) 建立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与工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要加强对基层工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作的指导,强化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要积极稳妥地做好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建立集体协商指导员制度和具体可行的操作办法。

  (四) 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由政府、工会、企业三方代表定期就劳动关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协商,是协调劳动关系的有效机制。建立三方协商机制不仅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内容。从近年来各地的实践看,三方机制在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权益、促进企业发展和社会稳定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有必要在县级以上各级行政区域内都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委员会或三方协调会议制度。

  (五) 建立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机制。“预防为主、调解为主、基层为主”是工会处理劳动争议的基本指导思想。面对新形势,工会必须重视推进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仲裁组织的建设,加强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员和兼职仲裁员队伍建设,使劳动争议处理三方原则落到实处。在小企业比较集中的地方,应积极推进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指导组织,调处在这些企业中所发生的劳动争议。

  (六) 充分发挥“工会法律专家顾问团”在工会法治建设中的作用。“工会法律专家顾问团”成员均系劳动法律领域的专业人士,通过发挥专家顾问团的作用,定期进行法律宣讲,重大劳资问题进行专题讨论,提出专业的法律意见,有助于充分发挥工会在协调劳动纠纷方面的前锋作用。扩大工会作为“职工之家”的影响力,让职工信任工会、信服工会、从而化解矛盾,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把工会工作纳入法治轨道,是工会自身改革和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工运事业蓬勃发展的必由之路。只要我们坚持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依法维权,积极推进工会工作法治建设,工会工作就一定能在我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中更好地发挥应有的作用。(作者系陕西省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零容忍党员干部追求低级趣味

  趣味属于人的心理和精神上的选择,党员干部远离低级趣味,关键是要管住自己,不但筑好“防火墙”,还要备好……

扫码关注

中工网微信


中工网微博


中工网抖音


工人日报
客户端
×